
独特执业背景
黄明律师于2023年开启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511xxxxxxxxx4234。他毕业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学历。在成为律师之前,他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近十年财务工作,还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这种经历让他熟悉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也了解企业运营管理、内部控制与商业决策的逻辑。为提升专业能力,他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形成了“三师合一”的知识体系。他以“财税+法律”双重视角,为客户处理商业、财富相关复杂法律事务。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南充某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方当事人,于20年8月31日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其项目二期427户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合同总价208万余元。被告应先付50万,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用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到后,被告未足额支付,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违约金。
庭审代理策略
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代理该公司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本案争议焦点为欠付工程款金额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但对偿付能力和高额违约金有异议。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与被告当庭对账,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对于违约金,律师指出《补充协议》虽变更付款方式和期限及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主张被告违约应担责,并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背景。同时,考虑到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调整违约金标准,律师将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作为核心目标,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审理后,全额支持了工程款本金部分,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19,541元。对于违约金,法院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因《补充协议》变更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且未重新明确标准,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此判决明确了合同履行中补充协议变更主要条款的相关要点,也体现了债权人核心债权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会得到法律保护。黄明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并应对,保障了企业现金流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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