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复杂
王泽明律师,毕业于九江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19年起在江西九江执业,现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此次,他的律师团队代理原告龚X,就九江某大型商业广场八个绿化景观工程项目,向项目的发包人、总包方及分包方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龚X与案外人付X、被告陈某以合伙形式完成工程,此前生效判决确认龚X在合伙体中占29%份额,有权按此比例向发包方主张工程应收未收款。该工程涉及八个子项目,发包链条复杂,项目业主A公司,部分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部分由C公司分包给B公司,最终由龚X等三人合伙实际施工,各被告对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责任主体存在巨大争议。
明确诉求与策略
王泽明律师代表龚X,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29%份额,向A公司、B公司、C公司主张支付欠付的相应比例工程款,总额达两百余万元。在办案策略上,王律师精准定位龚X“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A公司及总包方C公司主张权利。同时,他系统梳理此前系列案件形成的证据,构建完整的债权证明体系。
庭审抗辩与法院认定
庭审中,各被告均提出抗辩。A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且非适格主体;C公司辩称非合同主体不应担责;B公司以另案调解书已结清款项、资料保管费支付条件未成就等理由抗辩。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确认龚X作为实际施工人之一,有权在其份额内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各被告关于“不适格”的抗辩不成立。并逐项核清欠付款数额,针对A公司、C公司、B公司分别确认了欠付工程款数额及龚X应得份额。对于C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部分,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与本案工程的关联性,法院未予采信。对于B公司已由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指出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对于调解书之外的另笔款项进行了核算。对于资料保管费,因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本案未作处理。
判决支持诉求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面支持了王泽明律师团队的核心诉求。判决A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1,172,902.6元;判决B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115,690.18元;判决C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409,044.42元;案件受理费主要由三被告承担。这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王泽明律师通过精准运用法律、娴熟运用证据和严谨的财务分析,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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