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二审逆转,无效合同结算纠错定案

最新修订 |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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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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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梁X、杨X与山东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中,山东XX公司委托律师成功扭转局面,法院维持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原则,精确认定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
建设工程纠纷二审逆转,无效合同结算纠错定案

在梁X、杨X诉山东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虽判决山东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等,但双方均不满意一审结果。山东XX公司认为已超付工程款,而梁X、杨X则主张按市场价结算。此时,山东XX公司委托了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李X律师和迟延蕾律师,为其在二审中争取权益。

二审激烈交锋

二审中,双方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梁X、杨X的代理人坚持合同无效应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而迟延蕾律师等山东XX公司的代理人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公司已超付工程款,不应再承担额外责任。

关键法理支撑

迟延蕾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重点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强调本案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终审逆转改判

云南省高院最终采纳了迟延蕾律师一方的观点,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这场二审,在迟延蕾律师等的努力下实现了逆转,让案件得到了更精确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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