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XX公司起诉被告陈XX、刘XX、游XX、刘XX及东莞市XX公司,要求陈XX支付租金、罚息、违约金等,刘XX、游XX、刘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对抵押车辆的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陈XX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游XX需对陈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游XX面临着承担巨额债务的不利局面,此时,彭燕律师临危受命。
辨明合同性质
彭燕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指出案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从款项流向看,XX公司未按售后回租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支付至其他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陈XX对车辆无处分权,“售后回租”系虚假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担保条款因背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游XX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函》系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作出,主合同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后,担保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亦应无效。
质疑担保效力
彭燕律师还提出,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XX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且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需保证人签字确认,XX公司未能证明游XX签署合同或追认担保,保证关系不成立,游XX不应承担担保义务。
强调物保优先
彭燕律师进一步指出,物的担保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案涉车辆虽登记在XX公司名下,但陈XX为实际所有人及实质抵押人。依据法律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XX公司应先通过处置抵押车辆受偿,不足部分方可向保证人主张,其直接要求游XX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在二审中,彭燕律师凭借这些独特的辩护思路,成功为游XX扭转了不利局面,最终法院采纳了彭燕律师的部分观点,游XX的责任得到了重新认定,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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