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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波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200件,尤其在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下面我们通过张X销售伪劣产品案,来看看他的专业操作逻辑。
案件事实梳理
公诉机关指控张X在20XX年X月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无标识减肥胶囊,购买金额50742.66元,销售金额105800元,获利55057.34元。杜X从张X处购买后销售,销售金额170137元,获利64337元。案发后两人积极退赃。
辩护策略制定
律师对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几点辩护意见。一是指出被告人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二是强调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三是说明张X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且愿意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四是引用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表明对张X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建议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呈现
法院认为张X、杜X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鉴于两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张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杜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公安查扣的伪劣产品依法没收销毁,两人所退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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