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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连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关于信用卡欠款的纠纷案件正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乔律师,沉稳地坐在原告席,而被告贺XX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起因
贺XX通过网络向中国XX银行递交信用卡申请表办理信用卡。她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清楚该信用卡产品相关信息,并愿意遵守领用合约规则。申请表所附的领用合约对透支利息和违约金等都有明确规定,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年利率 12.7750%-18.2500%),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也根据透支本金情况按不同方式收取。
银行维权
阎乔律师所在的团队接受中国XX银行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件材料。他们仔细核对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关键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截至特定日期,发现贺XX尚欠信用卡欠款共计 24226.26 元,其中本金 19961.03 元、利息 2770.13 元、违约金 1495.1 元。阎乔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于 2022 年,至今承办案件逾 300 件,在合同等领域经验丰富),熟练地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贺XX立即支付欠款及后续按约定计算的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中国XX银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贺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本金、截至 20XX 年 X 月 XX 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合计 24226.26 元。同时,还要支付以本金 19961.03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 20XX 年 X 月 XX 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并按月支付复利。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也由被告贺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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