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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连市XX公司与被告大连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此次案件中,原告大连市XX公司委托了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阎乔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案件委托
阎乔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是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到原告委托后,阎乔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迅速展开对案件的审查工作。他仔细研究了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作品的创作过程、传播情况等,为后续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撤诉裁定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市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阎乔律师尊重委托人的决定,并协助原告完成了撤诉的相关手续。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市XX公司负担。
虽然案件的结果未能通过法庭判决来定夺,但阎乔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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