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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三人成立教培公司甲,A因公司经营不佳及自身经济困难欲退股。
股权退出协议的签署
A、B、C三人共同成立了注册资本200万元的甲公司,从事教培行业。A实缴了认缴66.6万元出资中的50万元,占股33.3%。后来,受疫情、政策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每况愈下,A自身也陷入经济困境,于是萌生了退股退钱的想法。
为此,三位股东签署了《股权退出协议》,约定由公司支付50万元回购A的全部33.3%股权,公司回购的股权分配给B和C,而在工商变更登记提交资料时,B和C以0.01元价格受让A的股权。
此时,股东A找到了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张远辉律师。张远辉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拥有14年资深执业经验,是该所的创始人兼主任律师,在公司法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诉讼与法院判决
然而,到了约定时间,A并未拿到50万元。在张远辉律师的建议下,A提起诉讼,要求股东B、C支付受让股权对应的价款及违约金,甲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要求甲公司、股东B、C共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张远辉律师仔细审查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对协议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但法院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各方虽通过协议约定了股权转让方式及工商登记公示股权变更,但实际系约定由公司使用A已投入的50万元公司资本进行回购,该协议内容本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这场股权回购纠纷以A的诉求未得到支持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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