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现象直接夺去他人生命的这种情况不是没有,所以作为逝者家属的心情想必任何人都是能够理解的。高空坠物实在是不应该成为法律所监管不到的,这种平时有可能大多数人根本就意想不到的意外状况,却每次都能够引发人们的激烈讨论。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高空坠物致亡起诉状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高空坠物致亡起诉状的内容包括哪些?
(1)标题。
(2)被告的基本情况
(3)请求事项。主要写明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请求事项相当于案由,所以写时包括对被告人犯罪的罪名,应写得具体、明确、简短、符合法律规定。
(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刑事诉状的主体部分,亦可谓之诉状正文,要充分地、详细地摆事实、讲道理,把关键性情况和有力的根据说明白。事实部分,主要应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式、手段、情节和结果等。要列举出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所交验的具体证物等,同时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理由部分,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罪名加以分析认定。
(5)结尾。写明刑事诉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6)附项。应分别写明本诉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二、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三、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高空坠物致亡的这种案例取证才是比较困难的,虽然已经发生了造成受害者直接死亡的状况,但是我国刑法当中仍然没有将高空坠物致亡的这种案件列入为刑事犯罪,如何防范高空坠物现象和弥补高空坠物致亡案件当中的法律缺失,这还是值得国家有关部门深刻反思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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