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8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内,气氛紧张。原告郝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此公开开庭审理,一场关于房屋面积差异的争议正式拉开帷幕。
纠纷起因
2012年3月2日,郝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房屋。郝某依约付款后,又于2012年3月14日按协议支付了面积差购房款27,983元。后来,郝某发现案涉房屋实测面积仅为88.95㎡,并非合同约定的94.06㎡。根据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多退少补原则,郝某请求被告退还多付的房款,但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
双方博弈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的鲁世超律师等进行答辩。鲁世超律师指出,原告实际所得房屋面积并未减少,反而增多,房屋实测面积为94.39㎡,原告多得了0.33㎡,其退款请求无事实依据。同时,产权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系政府原因造成,此为不可抗力,被告依法应予免责。此外,原告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办理产权证,已构成对证载面积的认可,现再行主张面积差价款有违诚信原则。被告还提出反诉,要求郝某支付房款1,380.8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反诉费及鉴定费。
郝某则辩称,自己购买房屋后历时12年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产权证,证载面积88.95㎡,比合同约定少5.11㎡,被告从未实际测量过房屋,自己第一次起诉因缺乏实测面积依据未获支持,现依据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主张权利,应予支持。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因办理产权证,已于2021年5月15日经多部门协调会形成处理意见。原告所诉纠纷并非个案,此类问题的处置化解涉及行政、司法等多部门,并非单一法律问题,不宜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郝某的起诉,同时驳回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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