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着独到的专业优势。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在强制执行时,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眼看要打水漂。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和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吴律师将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被告方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和解,全额归还了卢某的本金。
同样是吴天成律师代理的案件。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非本人签字为由抗辩,否认股东资格和出资责任。但吴律师抓住关键,肖某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前一直有效。根据法律,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和认缴承诺。我国实行认缴制,股东认缴出资是严肃法律承诺,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承担责任。
法律干货
1.债权执行困境: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别放弃。可以审查股东出资情况,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资格认定:股东资格认定不单纯看签字,身份证等有效身份信息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工商登记公示等都是重要考量因素。
3.认缴出资责任:认缴出资不是“零成本”,股东要对认缴承诺负责,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结语
这两起案例告诉我们,在法律纠纷中,只要善于发现关键线索,运用正确的法律策略,就能维护自身权益。遇到法律难题不要慌,专业的律师能帮你找到破局点。吴天成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他会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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