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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诉机关指控,一审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该罪且情节严重。虽认可其从犯身份予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愿退赃等情节也获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但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未被采纳,邹X面临既定的不利判决结果。此时,江颖静律师临危受命,介入此案。
江颖静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余件。她不仅精于诉讼与辩护,还兼任余杭区商事调解员等多个职务,在法律领域经验丰富。
重新审视证据
江颖静律师接手案件后,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审查。她发现邹X虽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但最初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江律师认为不能仅因脱逃就完全否定其自动投案的情节,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她深入研究了关于自首认定的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寻找支持邹X构成自首的依据。
二审精准辩护
在二审阶段,江颖静律师提出,邹X自动投案的行为是其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表现,脱逃行为不能完全抹杀其投案的主动性。她从法律逻辑和事实层面进行了清晰的阐述,强调邹X脱逃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通过有理有据的辩护,最终说服了二审法院,成功为邹X争取到自首情节的认定,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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