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常面临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彭燕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了众多民商事案件,在此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巧妙运用法律理论解决实务难题。
合同性质的法律剖析
彭燕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5条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条,指出融资租赁合同需兼具“融物”与“融资”属性。本案中,款项流向和标的物权属情况显示,案涉合同可能背离“融物”本质,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这是基于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从法律理论层面深入分析合同性质,为后续的辩护奠定基础。
担保效力的理论探讨
彭燕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若主合同性质变更,相关担保条款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同时,对于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以及保证关系因无本人签字不成立的观点,也是依据《民法典》第496条和第490条等法条。她通过法律条文,从理论上论证了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为当事人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持。
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
彭燕律师提出原告应先实现物的担保再主张人的担保,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2条,在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她还申请责令原告提供首期款支付凭证,以查明资金流向,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在利息和罚息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张对过高的利息、罚息等进行调整。彭燕律师在本案中,充分运用法律解释和理论观点,为被告游X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深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高度,在法律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上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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