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继承人A先生、B女士虽在一审胜诉,但上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提出“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诸多理由,使得案件陷入复杂困局,仿佛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
汪育倩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发现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应对各项上诉理由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汪育倩律师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所以诉讼时效未届满。
对于上诉人否认《借据》公章真实性并主张其非适格被告的情况,由于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借据》明确记载由上诉人承诺支付利息,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在利息约定方面,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汪育倩律师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获胜保障债权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得到了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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