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相互交织,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犹如一个难解的“死结”。原告XX公司与被告陈XX、刘XX、游XX、刘XX、东莞市XX公司之间的纠纷,不仅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还牵扯到担保责任、车辆抵押等多个方面,让案件的走向充满了不确定性。
定性案件性质
被告游XX的委托律师彭燕,自2019年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首先对案涉合同的性质提出质疑,认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从款项流向看,原告未按售后回租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支付至其他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陈XX对车辆无处分权,“售后回租”系虚假意思表示。彭燕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担保条款因背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审查担保效力
彭燕进一步分析担保合同的效力。她认为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保证关系因无本人签字而不成立。此外,彭燕提出原告应先实现物的担保再主张人的担保,案涉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应先通过处置抵押车辆受偿,不足部分方可向保证人主张。
调整利息费用
彭燕还关注到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过高的问题。案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按未付租金20%计算,远超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对超出合理范围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租金中隐含的超额利息予以调减,超出法定上限部分应直接抵扣本金。
最终,法院虽未完全采纳彭燕关于合同性质的主张,但在车辆价值认定、逾期罚息调整等方面考虑了她的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彭燕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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