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我国各地均处于炎热的气温之下,而在炎热天气之下工作的劳动者面临的考验更大,高温工作容易千万对身体的损伤,因此,各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夏季为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但在我国,各地的高温补贴发放时间及标准都是不同的,那青岛市高温补贴规定是怎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一、青岛市高温补贴规定是怎样的?
青岛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应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1、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2、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3、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上午11时至下午4时应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4、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三、高温补贴领取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3、如果劳动者高温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取时间为每年的6-9月四个月时间。夏季炎热的环境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严峻的考验,高温补贴则可以适当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用人单位会使用清凉饮料代替高温补贴,这是违法的,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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