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合同类与公司类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的李光伟律师,在这一领域深耕多年,通过实际案例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
原告徐X以自身合法持有的松X股份制车队股权被擅自处分为由,将松X股份制车队、第三人徐X宇诉至XX县人民法院,主张被告张XX(车队负责人)与第三人徐X宇连带退还其父亲徐X逸(已故)的入股资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合计195600元,并由张XX承担诉讼费。原告诉称其父母离婚时约定股权归自己所有,但被告与第三人擅自出售股权侵害其权益。
抗辩策略
李光伟律师接手案件后,快速梳理核心争议,从诉讼主体资格、侵权行为构成、遗产清算后果三个关键维度构建抗辩体系。提出案涉股权处分时,徐X尚未取得所有权,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股权处分征得了徐X逸本人同意,徐X宇系履行临时监护职责,不存在侵权;徐X成年后已完成遗产清算并签署声明,应视为对股权处分行为的追认。
证据搜集
李光伟律师协助当事人搜集案涉股权处分经徐XX同意的相关证据、遗产清算的书面声明、社区居委会的见证材料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当事人无侵权行为,其行为系合法的监护及财产处置行为。
法律适用
李光伟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监护制度中关于临时监护人职责的相关法律原则,清晰阐述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法院裁判提供专业的法律参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及第三人未侵犯徐X合法权益,徐X成年后的遗产清算声明应视为对股权处分行为的追认。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徐X负担。李光伟律师通过专业的抗辩思路和庭审代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名誉及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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