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里,证据就像一团迷雾,真相常常被层层掩盖,事实认定也陷入困境。在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的彭燕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深入挖掘,为被告游XX展开了有力辩护。
合同性质证据审查
彭燕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聚焦于案涉合同的性质。她仔细查阅《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委托付款申请书》等关键文件。从款项流向来看,原告未按售后回租的核心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支付至其他公司,这背离了“融物”本质。同时,机动车登记证书显示案涉车辆登记在东莞市XX公司名下,陈XX无处分权,所谓“售后回租”可能是虚假意思表示。彭燕律师认为,这些证据表明案涉交易实质可能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关系。
担保合同效力证据挖掘
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彭燕律师进行了深入挖掘。她发现《融资租赁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了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而且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需保证人签字确认,XX公司未能证明游XX签署合同或追认担保,所以保证关系不成立。彭燕律师还指出,案涉7辆自卸车虽登记在XX公司名下,但根据相关协议,XX公司仅为名义所有人,陈XX为实际所有人及实质抵押人。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原告直接要求游XX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利息与费用证据核算
彭燕律师进一步审查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她核算发现,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按未付租金20%计算,两项合计远超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租金构成中隐含的高额利息也超出法定上限,超出部分应抵扣本金。她申请责令XX公司提供首期款支付凭证,以查明资金流向,确保案件事实清楚。
虽然法院最终未完全采纳彭燕律师关于合同性质及担保合同无效的观点,但她对证据的严谨审查和深入挖掘,为被告游XX争取到了一定的权益,也展现了一名专业律师在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方面的工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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