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专业背景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9年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其服务地区涵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等重要职务。同时,他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可见其在刑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突出表现得到了业内的高度认可。
擅长领域及业务范围
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同时,他还专注于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刑事法律服务。
媒体形象与行业贡献
陈晓伟律师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在媒体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贡献方面,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理论研究方面的深入探索。
处理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在2022年1月至9月间,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业务、其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宣传情况及承诺返本付息情况等。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整体了解案件,并与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建议,在法院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
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是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二是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三是郭X积极退赔。法院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等系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处理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郝XX于2023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郝XX投案之前,已经咨询过陈晓伟律师,律师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以争取自首情节。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且很多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辩护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从轻。
辩护律师提出主要辩护意见:一是郝XX系初犯、偶犯;二是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三是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四是郝XX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五是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人员提成按全额计算且可自行支配,“挂单”属共同犯罪协作互利,不应扣除。对于辩护人提出郝XX系从犯的意见,法院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被告人判处刑罚情况,予以采纳。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陈晓伟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有效的辩护策略,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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