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周文达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1101202010255432,自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北京。他就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大厦C座23层。周文达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他还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以及中国法学会会员。其执业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工作的10余年间,他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精细化办理,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600件,在无罪辩护领域成果显著,执业期间成功办理不予批捕、不起诉、判决无罪等各类无罪结案案件50余件。其专业领域侧重鲜明,尤为专精于经济犯罪类案件辩护,此类案件承办占比达60%以上,涵盖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内幕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犯罪、贪污罪、受贿罪等重点罪名。
在400万工程款诈骗案中,2015年至2016年,在北京市顺义区拆迁村环境整治工程第二标段施工过程中,郝X通过李X指使被不起诉人代X等人通过虚开渣土清运监理单、虚报工程量等方法,骗取国家环境整治工程款人民币400余万元,其中代X参与诈骗数额不足10万元。2021年5月25日,代X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经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2年3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代X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周文达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他发现代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基于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详细论证代X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包括涉案金额较小、系从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家庭需要照顾。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律师意见,于2022年3月23日将代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周文达律师深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的证据变化进行细致分析,精准锁定辩护突破口。他明确代X系受郝X、李X指使参与犯罪,仅负责具体执行工作,未参与犯意提起和犯罪所得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代X参与诈骗数额不足10万元,远低于主犯的400余万元,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代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自首情节成立;代X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代X系初犯、偶犯,此前一贯表现良好。
周文达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从犯依法应当从宽处理,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代X完全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涉案数额较小,代X参与诈骗数额不足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较低幅度,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代X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代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综合情节符合免除处罚条件,代X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涉案数额较小,综合全案情节,完全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周文达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充分阐述代X的各项从宽情节及其真诚悔罪态度,恳请检察机关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特别强调代X作为从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远低于主犯,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照顾家庭。最终,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故意伤害致死案
在故意伤害致死案中,2023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邓X与被害人赵X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赵X酒后打砸家中物品,邓X劝阻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邓X持水果刀刺击赵X胸腹部,致赵X左侧锁骨下静脉断裂、左肺破裂大出血死亡。案发后,邓X积极求助邻居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至十年。
周文达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制定精细化辩护策略。他仔细研究案发现场监控视频、DNA鉴定报告及尸检意见,还原案件经过,发现被害人赵X在案发前多次打砸物品、将身体翻出窗外意欲跳楼,具有明显过错。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律师提出“不排除过失致人死亡可能性”的辩护意见,虽最终未被法院采纳,但有效引导法庭全面审查案件事实,避免简单定性。律师成功论证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系被动卷入冲突、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多从轻情节。
周文达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促成邓X家属代为赔偿16万元,邓X自愿将名下房产、车辆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同时,律师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量刑协商空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X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生活琐事引发,被害人赵X在案发过程中存在打砸物品、挑起冲突等行为,对本案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邓X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邓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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