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王定洪律师就职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毕业于云南大学,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其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1641,服务地区为昆明,联系地址是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永安国家34楼。
执业经历与成长
王定洪律师在职业生涯早期,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担任法警。这段经历让他深入了解了司法程序的运作,熟悉法官的审判思维和案件处理流程。之后,他于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6月在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成为该所专职律师,2021年至今担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民商部部长,是民商部主要负责人。
案件承办情况
自2016年执业至今,王定洪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涵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多个领域。这充分体现了他在不同法律领域都具备深厚的实务经验。
擅长领域突出表现
王定洪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积累了丰富经验。他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无论是复杂的法律关系,还是模糊的事实认定,都能抽丝剥茧,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死刑无期案件中,他深知生命与自由的珍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审判结果;面对毒品案件,凭借对毒品犯罪法律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纠缠婚姻案件中,以耐心和同理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运用法律武器和沟通技巧,尽力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对于复杂债务案件,能够精准分析债务关系,制定合理的追讨或抗辩策略,帮助当事人减少损失。
成功案例之杨某盗窃案
在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王定洪律师作为杨某的辩护人,展现了卓越的辩护能力。被不起诉人杨某系某工程项目的保洁人员,2021年8月20日9时许,杨某在工作期间,趁装饰公司工人离开之机,将该公司放置在装修现场的浴缸水龙头组合、花洒组合盗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3200元。王定洪律师围绕“推动案件作相对不起诉”的核心目标,开展了一系列辩护工作。首先,全面梳理法定+酌定从宽情节,锚定辩护核心。阅卷并与杨某充分沟通后,明确本案关键突破点——涉案金额虽达“较大”标准,但杨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可控。重点梳理了3项核心从宽情节:一是核查“自首”要件,确认杨某到案过程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固定该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二是推动认罪认罚程序,协助杨某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确保其自愿、合法签署具结书,夯实从宽处理基础;三是主导赔偿谅解工作,积极与被害人装饰公司沟通,劝说杨某家人在赔偿被盗物品损失之外额外补偿,促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获取酌定从轻情节,为“相对不起诉”铺垫关键条件。其次,精准提交辩护意见,强化“无刑罚必要性”观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逐一论证3项从宽情节的合法性与关联性。重点说明“自首”可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谅解”体现悔罪且化解矛盾,同时补充杨某“法律意识淡薄、因贪图小便宜犯罪、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的案件背景,明确提出“本案无需通过刑罚惩罚杨某,建议作相对不起诉”的辩护主张,且在证据开示、具结书签署等环节全程参与,确保辩护意见有事实、法律支撑。最后,庭审前积极沟通,推动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针对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特点,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重点强调“杨某已通过赔偿谅解弥补被害人损失,再予刑罚易加剧其家庭负担,且其悔罪彻底、再犯罪风险低”,呼应检察院对“刑罚惩罚与预防犯罪”的考量,进一步强化“作相对不起诉符合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观点,推动检察官认可辩护思路。最终,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体会总结
从杨某盗窃案中,王定洪律师总结了几点办案心得体会。一是在轻微财产犯罪中,“赔偿谅解+法定从宽”是推动相对不起诉的核心组合。本案中,杨某涉案金额达13200元(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本有被起诉判刑的可能,但通过“自首、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宽情节,叠加“赔偿谅解”这一关键酌定情节,形成“情节轻微、无需刑罚”的完整逻辑,最终获不起诉,印证了轻微财产犯罪中,“法定情节打底、酌定情节突破”的辩护策略有效性。二是辩护需“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主动化解矛盾。本案未局限于“单纯争取从宽”,而是主动主导赔偿谅解工作,推动杨某额外补偿被害人,既弥补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也化解了双方矛盾,避免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可能引发的后续纠纷,这种“法律效果(从宽处理)+社会效果(矛盾化解)”兼顾的辩护思路,更易获得司法机关认可,也是案件成功的关键一步。三是对“主观恶性小”的案件,需精准挖掘“非刑罚惩罚必要性”理由。本案中,辩护人重点强调杨某“法律意识淡薄、无犯罪前科、因贪图小便宜犯罪”,结合其已额外赔偿的事实,向检察院论证“无需刑罚即可实现惩罚与预防目的”,精准契合《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核心要件,避免辩护意见仅停留在“情节从宽”,而是深入到“刑罚必要性”层面,提升了辩护意见的说服力。四是审查起诉阶段是“轻微刑事案件争取不起诉”的黄金期。本案未等到审判阶段再发力,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全面梳理情节、推动赔偿谅解、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为当事人争取了最佳结果——不起诉可避免当事人留下犯罪记录,对其后续工作、生活影响极小,这提示律师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时,需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价值,尽早介入、精准发力。
执业理念与团队协作
王定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理念,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他最大的追求。他建立了专业的团队,对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举一反三的讨论,办案效率高,专业能力强。在工作中,他严谨的工作作风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处理中,无论是繁琐的文件审查,还是复杂的法律论证,都一丝不苟,确保每一个细节都准确无误。专业的服务态度则体现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始终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解释法律问题,让当事人在面对法律困境时感受到温暖与安心。这种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信任。同时,他拥有广泛的资源网络,与司法机关、同行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保持着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能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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