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婚姻成立的要件有着明确的规定,现在大多数情投意合的男女在正常情况下结婚时就代表着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本身是建立在为法律制度上所允许的情况之下,而不是像有些人所想的那样举办了多么隆重的结婚仪式就代表着婚姻关系的成立了。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婚姻无效和不成立指的是什么?
一、婚姻无效和不成立指的是什么?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1、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
《民法典》第1046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1047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禁止条件有:
1、禁止重婚。《民法典》第1042条、第1051条规定, “禁止重婚”,重婚的婚姻无效,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⑴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⑵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得什么病不能结婚?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民法典》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我国在《民法典》当中倒是明确的规定了婚姻无效的这些特殊情况。至于说婚姻不成立的状况,大家可以参考着上面给介绍的婚姻成立的具体要件来了解,如果不满足婚姻成立的要件,那么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实则就是不成立的,当然无效婚姻也属于不成立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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