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查能否为帮信案被告人“脱罪”?

最新修订 |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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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观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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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难点在于认定王X主观是否明知。律师从证据入手,试图证明王X不知他人犯罪,最终法院未采纳律师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在广东省阳江市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被告人王X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的唐观红律师介入此案。

证据梳理与疑点初现

唐观红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大量证据材料。她仔细核对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对被告人王X的供述进行反复研究时,唐律师发现王X称自己是为了贷款才将银行卡和手机卡寄给对方,且本人并没有申请贷款的实际行为这一情况存在疑点。她意识到,这可能是案件的一个突破口。

主观明知的证据审查

公诉机关认为王X主观上存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唐律师则从多个方面对这一指控进行审查。她了解到王X妻子是曾经的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也曾告知其名下银行卡不能出租给陌生人,防止陌生人用来犯罪。但唐律师进一步分析,王X可能只是知晓银行卡不能随意出租的规定,并不一定明知对方会利用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犯罪。她试图通过收集王X在贷款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来证明王X的主观状态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那样。

辩护意见与法院判决

唐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X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为了贷款而提供银行卡,且王X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除了邮寄银行卡和手机卡后无申请贷款实际行为,且明知自己有债务无法正常贷款,综合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明知。最终,法院未采纳唐律师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判处王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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