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组织卖淫案:主从犯量刑终落定

最新修订 |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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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观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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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阳江市XX区林某、越南籍女子团某因组织卖淫被起诉。林某组织妇女卖淫获利,团某协助租房收款。律师为二人辩护,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团某为从犯,考虑其哺乳期等因素适用缓刑。

XXXX 年 X 月 X 日 X 时许,阳江市XX区某街某巷某号一楼房间、某路某号之七一楼房间等地,民警查获了多名卖淫X及嫖客,在某小区某栋某房将林某、团某抓获。


案件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林某自 XXXX 年 X 月起组织妇女在阳江市 XX 区卖淫,后组织多名越南国籍妇女卖淫。团某明知林某组织卖淫,仍帮其租赁多间出租屋作为卖淫场所。林某通过微信招揽嫖客,安排妇女在特定时间卖淫,提供收款码收取嫖资并获利。经统计,XXXX 年 X 月至 XXXX 年 X 月,林某非法获利约 XXX,XXX 元。


律师辩护

唐观红律师作为团某的辩护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唐观红律师于 2021 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 300 件,擅长刑事辩护等多领域案件。她认为团某是听从林某安排租赁房屋并使用林某注册的账号收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团某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处于哺乳期,可对其适用缓刑,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案件结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团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团某为从犯,应减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团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以及哺乳期因素,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对林某的量刑建议,对团某的量刑建议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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