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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律师自20XX年执业以来,承办了众多民商事案件,在民间借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她代理的这起民间借贷上诉案,就面临着借款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
案件争议焦点明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谭某主张借款来源为自有资金,认为合同有效;而杨静律师代表的被告方则认为谭某存在资金方,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关键证据分析
杨静律师仔细审查谭某与孙X的聊天记录,发现其中多次提及“资金方”。如孙X提到垫付佣金时,谭某回复“资金基本落实到位,但成本会不一样”,签订合同前一天还叮嘱孙X对资金方相关事宜注意言辞等。这些记录表明双方在借款前就存在资金方的说法,谭某关于“资金方”不存在的解释难以自圆其说。
资金来源陈述矛盾
谭某对于案涉款项的资金来源陈述前后不一致,二审庭审时先说资金是从交易对手账户转到母亲账户再出借,后又说是汽车贸易生意往来款。杨静律师抓住这一矛盾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所有的资金,谭某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自有资金,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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