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唐观红是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7202211502581。其大学本科学历,曾在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五年,精通刑事案件,熟悉刑事案件程序、法律法规以及审判实务。执业以来处理各类诉讼案件逾百件,擅长刑事辩护等多种案件处理,还担任多家行政机关的专职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行政法律服务经验。同时,他还担任多项社会职务,如江城区岗列街道司㙟村、漠阳湖社区、江湾社区村居法律顾问等。
案件背景
阳江市江城区检察院以江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团X犯组织卖淫罪。为非法牟利,被告人林X自XXXX年X月开始组织妇女在阳江市XX区从事卖淫活动,XXXX年X月起组织多名越南国籍妇女卖淫。被告人团X明知林X租赁房屋用于组织卖淫活动,仍帮助其租赁多间出租屋。XXXX年X月X日X时许,民警查获多名卖淫X及嫖客,并抓获林X、团X,当场缴获手机十台。经统计,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林X非法获利约XXX,XXX元。
辩护过程
被告人团X的辩护人唐观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团X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定性无异议。唐观红指出,团X是听从林X安排租赁房屋并使用林X注册的支付宝、微信账号收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团X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且其尚处于哺乳期,可对其使用缓刑。唐观红还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X、团X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团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林X、团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团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哺乳期的妇女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团X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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