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在一间略显沉闷的办公室里,原告王某满脸愁容。他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虽达成调解,可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仿佛陷入了死胡同。
抽丝剥茧寻线索
何菲娅律师执业已逾六年,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能手。接受王某委托后,她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她发现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就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刘某是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据理力争破一审
一审执行异议中,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了申请。但何律师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胜诉终结案件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及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场纠纷在何律师的努力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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