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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在婚姻家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他代理的戴某某离婚案,便是其在该领域专业能力的一次体现。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戴某某携女返回无锡娘家并搬离共同住所。戴某某委托邹炳昂律师团队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女儿抚养权及抚养费。庭审中,被告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及彩礼返还等问题上提出多项抗辩。
证据梳理与主张驳斥
邹炳昂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针对被告分割车辆的主张,邹律师通过完整资金流向证据链,证明购车款源于原告婚前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车位,邹律师论证其由被告父亲出资,用于被告个人生活便利,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彩礼,邹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强调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逾三年且育有子女,不符合返还情形。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明确探望方案。认定原告名下轿车为个人财产,车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被告返还彩礼请求。邹炳昂律师团队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法律论证,为当事人在核心争议上争取到全面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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