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背景与案件委托
翁鹏威是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兼任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2014年执业至今,他办理了民事、商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数千起。此次,XX公司因与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委托翁鹏威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XX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二、梳理证据明确焦点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XX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书》、后续付款凭证等。确认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欠付货款的金额认定,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
三、一审应对被告抗辩
案件一审阶段,被告XX公司辩称双方仅存在56份买卖合同,对应货款总计XXX元,结合其已付款金额,欠付货款应为XXX.85元,主张《付款计划书》记载金额与事实不符。翁鹏威律师针对该抗辩意见,向法庭重点举证《付款计划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指出该计划书由XX公司加盖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是双方对账后的结算结果,且XX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已认可该计划书及后续付款情况的真实性,应作为认定欠付货款金额的核心依据。同时,翁鹏威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原主张的月利率2%的利息计算标准,依法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
一审判决作出后,XX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以一审法院遗漏案件事实、《付款计划书》金额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上诉,诉求改判其仅支付货款XXX.85元,并由XX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翁鹏威律师积极应对二审程序,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向二审法庭阐述案涉《付款计划书》是XX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可撤销情形,其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且XX公司未提交任何新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其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案件胜诉维护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剩余货款XXX.40元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3613元由XX公司承担;同时,驳回XX公司要求XX公司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2元由XX公司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翁鹏威律师成功助力委托人XX公司胜诉,确定了XX公司的付款义务,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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