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王芳律师毕业于大学本科,现执业于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x81682,服务地区主要为廊坊、永清县。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实务方面有着深厚的积淀。其中,她深耕于经济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尤为专精于买卖合同案件,占比约80%。她是兼具跨领域专业资质与多场景实务经验的复合型法律从业者,专注为个人及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业资质
王芳律师持有多项权威认证,包括税务师、高级家庭教育咨询指导师、家庭教育指导师讲师、高级建设工程法务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其中“高级建设工程法务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资质更是与核心业务深度匹配。她曾凭借优异表现获评“劳动关系管理师优秀学员”“建设工程法务师优秀学员”。此外,2023年她参加廊坊仲裁员发展课程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进一步夯实了争议解决的理论与实践能力,能为客户提供从法律咨询、合同起草审查到案件代理、纠纷调解的全流程服务。
擅长领域
王芳律师擅长多个领域,涵盖经济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在核心业务领域,她深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五大板块。既能为个人客户解决离婚财产分割、劳动维权、交通事故理赔等民生法律问题,也能为企业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济债务追偿等商事法律事务,擅长从法律与行业视角双重切入,化解复杂争议。
服务方式
王芳律师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在法律咨询阶段,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在合同起草审查方面,她会从法律和行业的角度出发,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理,保障客户的权益。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她会全力以赴,运用专业技能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在纠纷调解环节,她能够充分发挥沟通协调能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具体案例:脚手架断裂致伤案
这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案号一审为(xxxx)冀xxxx民初xxxx号,二审为(xxxx)冀xx民终xxxx号。当事人方面,原告(被上诉人)是韩XX,被告(上诉人)是王XX。一审由永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韩XX自2019年起受王XX雇佣,从事吊顶、木工、瓦工等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劳务内容与报酬标准,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2021年12月9日,韩XX在施工过程中,因王XX提供的脚手架断裂不慎摔伤,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00日、营养期100日、护理期90日。
就损害赔偿事宜,韩XX与王XX多次协商未果,韩XX遂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XX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韩XX的核心诉求是要求王XX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062.1元,并由王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依据是与王XX存在合法雇佣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王XX提供的施工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摔伤,王XX作为雇主,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依据《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王XX在一审提出多项答辩意见。在责任划分方面,认为韩XX自身存在操作过错,与案外人同时踩踏脚手架同一木板是导致脚手架断裂的主要原因,并非仅因工具存在隐患,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在损失数额方面,认为韩XX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与当地实际收入水平不符,且韩XX出院后短期内即恢复工作,实际误工天数远不足200日,其主张的误工期限无实际事实支撑。在垫付费用方面,主张已为韩XX垫付医疗费42000元,但韩XX仅认可其中37000元,王XX当庭提出将举证证明实际垫付金额。在因果关系方面,认为韩XX的伤情并非完全因案涉施工事故导致,与其自身其他意外存在关联,应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扣除60%的损失金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韩XX因案涉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98590元,并据此作出相关判决。王XX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宗旨包括一审法院认定的垫付金额存在错误,实际垫付为42000元而非37000元,该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韩XX伤情与案涉事故无唯一因果关系,一审未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与实际情况不符,数额过高,应予调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韩XX答辩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王XX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XX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的认定。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王XX作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如何界定,案涉事故的责任应如何划分,韩XX自身过错的参与度比例是多少;一审法院认定的98590元损失数额是否合理,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司法实践与当地规定;王XX实际垫付的医疗费用数额应如何认定,其主张的42000元垫付金额是否有有效证据支撑;韩XX的伤情与案涉施工事故是否存在唯一因果关系,是否应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
法院裁判要点如下:在责任比例划分上,法院认为王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履行安全管理与保障的法定义务,案涉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其提供的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王XX未尽到基本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在损失数额认定方面,一审法院参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综合核算后认定韩XX合理损失为98590元,该计算标准与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对该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予以维持。在垫付金额认定上,一审法院因王XX未提交有效证据,仅采信双方均认可的37000元垫付金额;二审中,王XX提交了录音、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实际垫付42000元,二审法院依法对该事实予以纠正。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王XX主张韩XX伤情与其他意外有关,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其要求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韩XX伤情与案涉施工事故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
最终,一审判决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8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的认定,依法纠正王XX实际垫付金额为42000元,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3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X承担主要部分,韩XX承担次要部分。
在这起案件中,王芳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诉讼代理能力。她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运用法律知识和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无论是在责任比例的划分、损失数额的认定,还是在垫付金额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都体现了她对法律的精准理解和运用,以及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专业性。
综上所述,王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资质、多领域的擅长能力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出色表现,成为一名值得信赖的复合型法律从业者。她能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行业中有着良好的口碑和较高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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