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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高管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矛盾错综复杂。程某在公司任职近15年,获得成就共享奖金,部分用于购买集团公司股权。然而,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扣留了用于购股的60.7万奖金,双方各执一词,形成了看似难解的困局。
抽丝剥茧定性质
杨友良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合同等领域经验丰富。面对此案,他首先明确案件性质为劳动争议。梳理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奖金发放规定以及股权购买约定等细节。公司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抗辩,称程某不应再主张权益。但杨律师认为,该协议所说的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及衍生事项不包括程某的诉请,奖金原本就属于程某,与解除劳动关系无直接联系,且协议中排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应属无效。
抓住关键破困局
杨律师抓住关键要点,即公司未将程某的奖金用于购买股票。根据事实,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却未履行购股义务,那么就应当退回待购股票的奖金。对于公司提出的项目亏损应扣除购股权款项的说法,杨律师指出,出现亏损应一项目一计算,且公司未就项目实际亏损进行举证,无证据证明有实际亏损情况。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友良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程某购买股权奖金607000元,成功为程某破解了这一复杂困局,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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