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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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大家听到的比较多的就是犯罪未遂,通常情况下就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是大家所了解的都是这种比较表层次的。对于真正的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的清楚。比如说很多人想要了解。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指在故意犯罪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几种犯罪形态。可以划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种。前者就是犯罪既遂,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出现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的行为人是既遂犯。犯罪既遂的主要形态有:1结果犯,是已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既遂的标准;2行为犯,是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准;3危险犯,是以造成某种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准;4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其基本特征是: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意图,目的是为了便于着手实行犯罪或有利于完成犯罪。2在客观上实施了准备犯罪工具或制造犯罪条件的预备行为。3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顿在犯罪准备阶段。

犯意表示不是犯罪预备。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有口头或者文字形式,将其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外部活动。犯意表示不是犯罪,而犯罪预备是犯罪。

犯罪预备的行为人是预备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基本特征是: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2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重要区别。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其基本特征是: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括犯罪的预备和着手实施犯罪两个阶段。犯罪已经完成,结果已经发生,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2犯罪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即行为人在客观上本可以继续实行犯罪,但主观上放弃犯罪行为的实施。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尚未发生犯罪结果,而行为人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的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3犯罪中止必须是本次犯罪行为的彻底终止。所谓“彻底终止”,是指犯罪分子在思想上完全放弃本次犯罪的原有意图或追求,在行为上彻底停止了犯罪的继续。

首先,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很多的种类,他是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导致犯罪过程当中出现一些停止的形态,比如说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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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简单共犯即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1)共犯中的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也就是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人使犯罪既遂了,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某,共同持刀丙某,甲某刺中丙某心脏,致丙某死亡,乙某仅仅刺中腿部。乙作为共犯人之一,同甲共同承担故意既遂罪责。不因为乙某仅仅扎中腿部,不是致死原因,而认为成立未遂。
(2)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部分共犯人自动停止犯罪,并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自动停止的共犯人成立中止犯,未自动停止的共犯人成立未遂犯。
(二)、在复杂共犯的场合,因为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具体而言:
(1)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按既遂犯处理。
(2)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处罚。
(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其教唆犯是否属于预备犯有两种观点:a.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按照第22条预备犯的规定承担罪责,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按照教唆本身未遂的情况,即刑法第29条规定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承担罪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主要取决于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如果把该条第2款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理解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那么,种观点合理一些。从罪责均衡角度看,笔者认为种观点较为可取。
(4)部分共犯人中止。在共犯与犯罪形态问题上,部分共犯人中止,部分不愿或者没有中止的情况比较复杂。
a、教唆犯、帮助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并阻止实行犯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教唆犯、帮助犯成立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在预备阶段阻止实行犯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实行犯成立预备犯。教唆犯、帮助犯在实行阶段阻止实行犯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实行犯成立未遂犯。
、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并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实行犯成立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并未停止教唆、帮助行为,实行犯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的,教唆犯成立未遂犯,帮助犯成立预备犯。实行犯在实行阶段中止犯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均成立未遂犯。
对于这类共同犯罪中出现部分停止犯罪部分不停止犯罪的情况,认定时注意把握两个原则:
①中止必须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这个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这是部分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具备的一个条件。例如,甲乙共谋盗窃,甲借来一辆手推车交给乙,约好晚上去盗窃。回家后甲后悔了。到约定的时间甲没有去参与盗窃,乙单独实施了盗窃。本案中,甲提供了推车,但没有按约定去实行犯罪,乙使用手推车盗窃既遂。甲是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还是中止 正确答案是既遂。因为虽然甲有停止犯罪的行为,但他仅仅是单方面停止参与实行,没有消除自己对犯罪的作用(提供手推车),缺乏有效性,所以乙利用他提供的犯罪工具犯罪既遂,甲也随之作为帮助犯而成立既遂。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教唆犯要想独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作为实行犯(被帮助人、被教唆人)只要本人自动中止犯罪预备活动或者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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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就离完成犯罪达到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而言,预备中止离犯罪既遂最远,实行未了中止较近,实行终了中止最近,因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预备中止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最小,实行未了中止较大,实行终了最大。因而对三者在具体量刑应有所区别,以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尽早自动放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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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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