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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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电子商务特点:普遍性、协调性、安全性、可扩展性、集成性、高效性这6个特点。电子商务,它是一个可以改变消费者,商家,银行,政府等交易方式的模式,它的使用领域,使用面积具备普遍性的特征。
电子商务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相信很多人关于电子商务都觉得又懂又不了解,而且不知道电子商务详细做什么,那么想从业电子商务,其实很多个公司的电子商务人员的操作事项都是大相径庭的,那么咱们就去了解一下电子商务详细是做什么的? 电子商务的前景怎么样?现在企业越来越注重电子商务,每一个企业都期望招到一位全能的网络营销人才,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电子商务具体要做什么,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讲讲电子商务是什么有何特点吧。

电子商务是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一、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信息服务、交易和支付。

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务广告;电子选购和交易、电子交易凭证的交换;电子支付与结算以及售后的网上服务等。主要交易类型有企业与个人的交易(B to C方式)和企业之间的交易(B to B方式)两种。 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四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

电子商务是因特网爆炸式发展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并使得电子商务大大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不仅会改变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结构。

二、与传统商务形式相比,电子商务有以下几个特点:

1.市场全球化。凡是能够上网的人,无论是在南非上网还是在北美上网,都将被包容在一个市场中,有可能成为上网企业的客户。

2.交易的快捷化。电子商务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而且无须人员干预,加快了交易速度。

3.交易虚拟化。通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贸易,双方从开始洽谈、签约到订货、支付等,无须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

4.成本低廉化。由于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信息成本低,足不出户,可节省交通费,且减少了中介费用,因此整个活动成本大大降低。

5.交易透明化。电子商务中的双方的洽谈、签约,以及货款的支付、交货的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电子屏幕上显示,因此显得比较透明。

6.交易标准化。电子商务的操作要求按统一的标准进行。

7.交易连续化。国际互联网的网页,可以实现24小时的服务。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向网上企业查询信息,寻找问题的答案。企业的网址成为永久性的地址,为全球的用户提供不间断的信息源。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 因为电子商务比较广泛而且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过其他先前颁布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是什么有何特点就是:它是在运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之下将传统的商务流程全面的数字信息化,让原本传统的商务运营流程在互联网的高效运作之下转化为电子信息流,使商务变得快捷又方便。它突破了时间空间的绑缚,大大提高了商业运作的功率,并有效地降低了商业运营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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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1、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正确履行: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③履行时间正确
④履行地点正确
⑤履行方式正确。
3、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62条1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2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3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4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5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6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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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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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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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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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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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4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5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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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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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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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特点和主要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的主要特征包括了哪些 1、显著性。商标为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竞争性。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5、依附性。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6、可视性。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7、单义性。商标的意义性是指作为一个排他性的法律符号,消费者对商标所代表意义理解歧义性。商标的歧义性越高,选择成本越高,因为消费者需要从多个意义中选择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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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犯罪成本低,成功率高。目前,建立一个普通的电子商务网站大致需要1000多元人民币,再购买一些简单的网络技术设备便可进行网络诈骗犯罪。如此低廉的犯罪成本和极易实现的技术条件,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采取开设假网站骗取对方银行账号、密码的方式来诈骗钱财。由于交易是在虚拟的互联网上进行,消费者缺乏直观的感性认识,辨识能力会受到很大影响,使得不法分子屡屡得手。特别是很多刚刚涉足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由于经验不足,更容易上当受骗,损失钱物。
2、涉及范围广,危害性大。经过多年的发展,网络电子商务已形成了一个虚拟的、消除了国界、打破了传统时空界限的虚拟电子空间,这使得网络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具有极高的渗透性和不确定性,这也决定了这类犯罪的受害者不仅仅局限于某个城市或者某个省,受害群体广泛,具有显著的跨地域性。由于不法分子的犯罪触角不断向广大的城市和农村延伸,极易引起被骗消费者跨省市的群体性、诉讼现象,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3、发案率偏高,破案率偏低。在网络电子商务交易数量成倍增长的同时,网购诈骗犯罪的发案数量也在不断上升。低廉的犯罪成本、高额的经济利益,着大量不法分子加入网购诈骗犯罪的阵营,加之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该类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同时,由于该类犯罪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内发生,不法分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极强,取证也比较困难,对办案人员的网络知识水平要求较高,大大增加了司法机关的查处难度,致使该类犯罪破案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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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融资特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1.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按常规向银行贷款是非常困难的,因为银行关心的是利润增长,而电子商务关心的是长期发展。电子商务企业的成立可以依靠增长速度而不仅仅是利润,大多数投资者因为相信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未来而投资,它们更关注企业的长期利润而不专注于短期利润。对商业银行来说,他们更愿意投资在能很快实现利润,在短期内就能收回资金,风险比较小的企业。
2.电子商务前期盈利与大量成本开销相脱钩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经济下的商务模式,在市场推广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消费者由于对新技术、新应用的认识和传统的消费习惯的限制,以及消费者网络知识水平的不足,都使得电子商务在最初的几年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支持其相对巨大的支出,致使电子商务的收入和支出无法平衡,并存在很大的收支缺口。另外,中国消费者对于网络的使用和利用网络交易的平台还没有形成。中国多数的电子商务企业希望依靠广告收入来获得收益,而广告收入的取得,首先要在传统媒体上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这对于大多数的中国电子商务而言是无法实现的,即便是那些实现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实际上也无法获得足以收支平衡的收入。实际上,在初时期依赖于网络广告的盈利模式是行不通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先专注于自身独特的核心业务。然而,这个前期过程通常是只有支出,没有收入的过程。
 
  
商业秘密的特点
[律师回复]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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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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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老板对于税务行政机关的处理十分有意见,申请了行政复议,基层税务行政复议特点是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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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纠纷特征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电子商务纠纷的特征主要是,相应的纠纷可能不依附于任何有形的实体、行为的发生没有任何地理因素上的联系、行为的活动形式与传统的媒介毫无关联以及法律行为的主体具有随意性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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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权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特许经营权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首先,有必要知道特许经营机会只是另一个商业机会。评估特许经营机会时仍然需要通常的商业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常识仍然是重要的。然而,特许经营确有某些与众不同之处,对此,可能的投资者需要了解。 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 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大多数特许者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延期。 2、发展日程表。 当受许者获得特定区域或国家或地区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者通常会坚持受许者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这意味着受许者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张指定数目的特许店。 3、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大多数特许者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这包括受许者在经营中采用特许者的企业标记。有时为达到统一性,受许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 4、次特许的权利。 获得地区特许或称总特许的权利并不一定有次特许的权利。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者只能在其领域直接拥有和经营所有的店铺。 可能的受许者非常有必要考虑上述情况并且在谈判早期就提出来。引起许多误解的原因常常是由于亚洲的受许者对西式特许经营缺乏了解。 尽管特许经营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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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现在职务犯罪这么多,想要跟您了解下电力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是怎么样的呢?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笔者发现,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既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客观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相对集中的权力构架,导致了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频发。有一句名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我国的电力系统是一个国家垄断的行业,权力相对集中,这是导致电力系统频发贿赂犯罪的一个客观原因。

(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电力系统虽然也象其他行业一样,有其各种各样的管理制度,但由于电力系统属于行业垄断部门,缺乏竞争机制,往往使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其中的纪检部门也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这就从客观上给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

(三)内部管理制度混乱。电力系统一些电力管理部门很少有专职和经过培训的财务人员,负责人即是财务人员,一手支一手收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的财务帐目既不认真审查又无有效监督,造成内部管理制度混乱,同时也给职务犯罪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主观原因有几下几个方面:
(一)贪图享受存侥幸。电力系统的一部分职务犯罪人员,都是懂法的,有的甚至精通法律,这些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在面对物欲横流的社会,丧失道德防线,成了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的俘虏,他们在走上犯罪道路的那一瞬间,肯定也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内心战战兢兢而又心存侥幸,但经历多次,一切习以为常时,就再也收不住走向犯罪的深渊脚步。
(二)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不重视。电力系统一些涉及职务犯罪人员之所以明知故犯,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漠视法律。他们认为中国正处于向法制变革时期,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权力更优于法律,为此轻视法律,视法律如儿戏,一旦东窗事发,被追究法律责任时,才后悔莫及。
商标的特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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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电子合同有什么特点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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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大家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请问供电系统职务犯罪预防的特点自己原因,帮帮忙,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制度建设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因为制度是克服反腐倡廉中的阻力和障碍的重要手段,工作中取得的成果也需要依靠制度建设得以巩固和发展。针对医疗卫生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我们主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
2.1进一步完善医德医风制度规范医院高度重视医德考评工作,一是建立了完善的医德考评组织体系,为每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随时记录医德表现;二是根据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标准,认真落实医德考评工作;三是积极通过医德医风查房、工休会等不同渠道、不同方式搜集患者意见,提高医德考评工作对于提高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实效性;四是注重医德考评结果的应用。医院将医德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升、聘用、评先、年度考核等挂钩,具有一票否决权。2.2杜绝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一是规范医药代表行为,与医药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廉洁责任协议书》。二是疏堵结合,设立医药代表接待日,并制定了医药代表接待办法,规定药学部接待医药代表定在每周三下午,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接待,其他时间、其他部门和其他人员一律不接待医药代表。三是建立巡查小组,经常到医院门诊进行明察暗访,检查是否有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接触,经常性提醒,督促医务人员。医院还制定了《阳光用药管理规定》、《医药代表接待日制度》、《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医院信息中心防止违规统方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建设,堵塞漏洞。关于医生预防职务犯罪的解决方法由上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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