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复杂的发包链条、各方的账目不清以及相互推诿责任,常常让案件陷入“证据迷雾”。看似确凿的不利局面,使得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困难重重。此时,执业多年的王泽明律师介入了龚X的案件,而本案的棘手程度远超想象。
证据梳理:构建债权体系
作为原告龚X的代理人,面对各被告之间对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责任主体存在巨大争议的不利局面。王泽明律师系统梳理了此前系列案件(包括合伙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形成的证据,特别是各方曾确认或自认的结算数据、付款凭证及庭审陈述。通过这些证据,构建了完整的债权证明体系,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庭审质证:击破被告抗辩
庭审中,各被告均提出抗辩。A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且其非适格主体;C公司辩称其非合同主体不应担责;B公司则以另案调解书已结清款项、资料保管费支付条件未成就等理由抗辩。王泽明律师在质证过程中,针对各被告的抗辩理由,结合梳理的证据进行反驳。对于C公司主张已通过“以房抵款”支付的部分,律师指出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与本案工程的关联性,最终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泽明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龚X作为实际施工人之一,有权在其份额内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各被告关于“不适格”的抗辩不成立。逐项核清欠付款数额,判决A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1,172,902.6元;判决B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115,690.18元;判决C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409,044.42元;案件受理费主要由三被告承担。
在法律实务中,证据审查是解开案件谜团的关键。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挖掘和精准运用,律师能够突破困境,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这正是法律工匠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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