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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现分歧
原告杨先生购买被告某财险公司的健康保险并按时续保。在他因肺腺癌住院申请理赔时,主险顺利赔付,但附加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却遭拒赔,被告称附加险有30天等待期,而杨先生属等待期出险。这一矛盾让双方陷入了激烈的纷争。
律师抽丝剥茧
田洁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审查了保险合同。她发现《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虽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但被告未证明已告知新增附加险有等待期。同时,被告销售人员也认可公司曾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不存在等待期。
法庭攻防对决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被告坚称杨先生属等待期出险,不应赔付特定药品费用。田洁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强调对“续保”应理解为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已投保险种。她还指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告知新增附加险等待期,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正义终得伸张
法院最终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认为自保险合同整体生效后,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为原告讨回了公道,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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