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背景与执业概况
黄健是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合伙人、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601202010241043。他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法学学士,曾任职于某人民法院。执业以来,他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在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无罪化处理案件8起,绝对无罪案件1起。他还担任江西省法学会证据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多个社会职务。
二、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施XX,原是宜春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23年7月起,陈某某、杨某某等8名职工入职X公司,施XX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字支付工资。2023年11月30日,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签订劳动合同、从7月1日起补发工资,由股东方代垫费用,委任杨某某代行总经理职责。同年12月,公司落实决议,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113727.25元,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24年1月,职工举报及信x称公司拖欠7-12月工资425050.05元,当时公司账面有余额420余万元,2月5日公司足额发放全部拖欠工资。
三、办案经过
施XX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江西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黄健律师及周XX律师为施XX进行辩护,围绕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并提交相关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综合判断施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四、案件结果与理由
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审查结果,决定对施XX不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欠薪主体为X公司,施XX是否构罪取决于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从主观上,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发放工资、明确资金渠道,无拒不支付的故意;从客观上,公司已通过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实施了支付行为。且工资发放并非必须经施XX签字,职工工资拖欠并非其行为导致,施XX的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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