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
黄健是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601202010241043。他是法学学士,2015年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曾任职于某人民法院。执业以来他深耕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领域,还担任江西省法学会证据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多个社会职务。
案件背景
施XX原是宜春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XX年X月起,陈某某、杨某某等8名职工入职该公司,施XX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字支付工资。同年XX月X日,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签订劳动合同、从X月X日起补发工资,由股东方代垫费用,委任杨某某代行总经理职责。XX月,公司落实决议,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113727.25元,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XX年X月,职工举报及信x称公司拖欠X-XX月工资425050.05元,当时公司账面有余额420余万元,不过在X月X日公司足额发放了全部拖欠工资。
办案过程
施XX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江西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于XXXX年XX月XX日以施X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健律师及周XX律师担任施XX的辩护人,围绕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并提交了相关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审查结果,决定对施XX不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欠薪主体为该公司,施XX是否构罪取决于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从主观方面看,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发放工资、明确资金渠道,无拒不支付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公司已通过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实施了支付行为。且工资发放并非必须经施XX签字,职工工资拖欠并非其行为导致,施XX的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被害人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该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直接向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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