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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的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踏上执业之路,便致力于“法+税”融合领域。他不仅拥有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还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能够从多维度为客户解决法律问题。在其承办的数百件案件中,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就是他深耕细分领域的典型案例。
案件背景梳理
原告张X与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需支付原告346024.22元。但强制执行仅回款687.59元,法院裁定终本。而两被告泉州某运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X系第三人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40年,原告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对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进行了梳理。
核心思路确立
陈明祥律师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在庭审中,他充分举证质证,详细阐述法律依据。尽管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但陈明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充分的准备,为原告据理力争。
案件胜诉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定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裁判理由明确指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陈明祥律师在“法+税”融合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深耕细作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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