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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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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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在登记、执业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有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登记而在省内从事国家登记管理制度范围内的司法鉴定业务,或虽经登记但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超越登记范围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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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处理法律问题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有投诉的情况时,我们应该处理?很多地方都有相关的法律条例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那么,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在登记、执业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有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登记而在省内从事国家登记管理制度范围内的司法鉴定业务,或虽经登记但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超越登记范围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 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范围。

第四条 投诉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出具投诉书,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 投诉人应当在投诉书中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三)相关证明材料目录。

第六条 涉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投诉,由省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第七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投诉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一)未经登记从事应当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三)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六)停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七)司法鉴定人私自收取费用或收受当事人财物;

(八)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

(九)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十)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十一)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十二)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十三)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下列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或不予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即时登记,向投诉人出具收件清单,填写《司法鉴定投诉登记表》,将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下列投诉,投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出具投诉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投诉人通过电话或当面以口头方式提出投诉的;

(二)投诉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个人提出的投诉;

(三)上级机关、信访部门和其他部门移交的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请求不明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投诉人书面说明或确认;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投诉人及时补充。

第十二条 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要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出具《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出具《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情况复杂,需要延期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延期作出决定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 经审查,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只有部分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司法行政部机关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说明不予受理。投诉人如有异议可以就不予受理的部分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查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司法鉴定活动。被投诉人及其所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除按照规定告知投诉人外,还应当及时将投诉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投诉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方式包括分别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实地查验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征询意见等。

第十八条 调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事项或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调查前要熟悉基本案情,列出调查提纲。需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需要调取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意见书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书面列出调取材料目录并告知提供材料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被投诉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对于被投诉人及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材料和其他证据,调查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审核并妥善保管;不能保存原件的,应当核对后保留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阅后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注明。对需要现场录音、录像的,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并在调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投诉调查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需要相关领域专家提供协助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省司法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咨询,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协助调查。

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不介入技术争议,不得要求司法鉴定人改变司法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投诉事项时,可以将已经查实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陈述作为证据,但是不得直接引用作为认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投诉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作如下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查处结果:

(一)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给予其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不实或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以《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函》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对于上级机关交办或信访部门转办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抄送交办机关或信访部门。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函》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函》中告知投诉人权利救济途径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投诉案件卷宗,一案一档,妥善保管使用。

第二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全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于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有违法、违规、不当行为的,责令改正。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纠正情况。

第三十一条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半年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报省司法行政机关。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本辖区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重视委托人反馈信息,妥善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及时化解矛盾。

第三十四条 涉及侦查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处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相信大家通过上面的内容,对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的情况已经有所了解了,对于居住在江苏的市民,这个问题是应该有所了解和认识的。社会在不断地发展,法律在不断地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学习这些新更新的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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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鉴定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江苏省工伤鉴定如何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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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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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5万元
1.5万元。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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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5万元 8.5万元 4.5万元 3.5万元 2.5万元 1.5万元。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 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 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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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年江苏省工伤鉴定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一、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21年是怎么划分的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职工遇到工伤后索赔的项目包括哪些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综上所述,工伤鉴定是工伤认定的后置程序,只有经过鉴定,职工才能明确伤残等级。按照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21年的划分办法,工伤鉴定的标准分为十级,影响因素很多,主要的一条就是受伤严重程度。工伤鉴定这个环节很重要,是为下一步的索赔提供依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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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司法鉴定有什么规定?
江苏省高院司法鉴定委托鉴定工作的意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委托鉴定工作由审判(执行)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以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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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江苏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
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
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江苏省工伤鉴定标准2021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21年是怎么划分的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职工遇到工伤后索赔的项目包括哪些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综上所述,工伤鉴定是工伤认定的后置程序,只有经过鉴定,职工才能明确伤残等级。按照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21年的划分办法,工伤鉴定的标准分为十级,影响因素很多,主要的一条就是受伤严重程度。工伤鉴定这个环节很重要,是为下一步的索赔提供依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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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鉴定程序是什么?
申报:提出申请,并填写《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受理,对《鉴定表》及材料审阅,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并确定检查医院。如期到指定医院作医疗检查。专家按要求在《鉴定表》中填写检查情况。技术鉴定,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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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请问江苏省2017 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行各业项目具体数据?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rn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误工费
4、护理费
5、交通费
6、住宿费
7、营养费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残疾赔偿金
10、被抚养人生活费1
1、死亡赔偿金1
2、丧葬费1
3、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犯罪的没有此项)rn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rn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rnrn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rn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rn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rn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rn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rn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rn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rn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rn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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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内的公积金,可以在江苏省外买房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明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未婚人员未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单身的需提供单位婚姻证明(原件1 份);农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申请人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需印正反面);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需印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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