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担保抵押,在我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不同,所代表的法律责任也就不一样,那么有关什么是担保抵押呢?什么又是反担保效期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同时也希望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
一、请问反担保效期的期限是什么
从立法上看,各国均未对反担保效期作出定义,更没有对其性质作出明确界定。然而明确保证期间的性质,对保证期间的正确适用意义重大。在中国《担保法》出台后,中国法学界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众说纷纭,显然这场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而展开的。关于性质之争,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第25条、第26条中6个月保证期间届满的后果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将获得免责的法定事由,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因而具有时效的功能,故属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担保法》第25条6个月之规定应属特殊的诉讼时效,而第26条之保证期间则属除斥期间。
第三种观点则坚持上述二者间均属除斥期间。第四种观点则认为“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并无必要强求将其归入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二、反担保措施是什么
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机构对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担保机构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旅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获第三人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及有关解释细则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解释细则规定,以该财产或财产权
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保证金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存入保证人所指定的账户,由保证人占有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导致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后,保证人可以以该笔现金优先受
在现实社会中,往往存在一些人由于各种原因对他人进行担保。但是在担保的时候,都需要我们注意担保的各种注意事项,这不仅仅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有关反担保效期的问题,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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