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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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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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包括辩护人基本信息。辩护意见如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被告人有符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事实与理由。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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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就算是一个法盲都知道相关案件的辩护词,如果不结合具体的案情的话是没有办法提供参考依据的。就像是滥用职权罪的辩护词,律师都是在详细了解了滥用职权罪的具体案情以后才结合着相关的法律,以专业的律师的角度来对当事人的这个案件书写辩护词的。那么,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一、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二、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一)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最后,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只能给大家提供的就是辩护词在书写的时候的一些技巧,因为这里的滥用职权罪太过于简单,律师写的辩护词当中的所有的辩护意见都是有技巧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想要知道自己的辩护词的具体内容的话,可以请律师写好了以后通过相关渠道转交给自己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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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为了能够把林木卖掉,就私下进行滥伐砍伐林木了,数量有不少了,还都卖掉高价格了,现在人被逮捕了,还需要做辩护的,滥砍滥伐林木罪认罪的辩护词怎样写呢?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根据本案事实、法律适用,结合法庭调查和质证,做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滥发林木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程某某予以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属初犯、偶犯、从犯,且在本案中对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
被告人程某某没有前科劣迹,一直遵纪守法,在生活工作中表现良好。到案后,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活动的具体实施中,在朱某某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工作,登记管理运输林木的车辆进去,是从犯。因此,其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请求合议庭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程某某主观恶性小,涉嫌犯罪事出有因,且获取收益较少,请法庭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与主犯朱某某曾经是朋友、上下级关系,被告人程某某在失业时候,受到朱某某的恩惠,在朱某某领导的林业站下面做护林员,领取一份微薄的工资维持家庭生活。朱某某在购买林地后,多次请求被告人程某某帮忙管理现场车辆进出事宜,被告人程某某在无法拒绝的情况下,帮朱某某打工赚取些许劳动报酬。被告人程某某没有主动帮忙砍伐林木的主观意思,也没意识到作为林业站站长的朱某某,会在没有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砍伐林木。
被告人之所以触犯法律,完全是因为被欺骗蒙蔽及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仅作为负责管理车辆进出的工人,没有直接实施砍伐林木的行为,且工作数个月跨度两年,不包吃不包住不包差旅费等,到手的工资只有壹万多元。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比较小,请法庭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程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举报了主犯朱某某、白某某等人,并由侦查机关成功破案抓获。
案发初始,被告人程某某自认有过错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说明情况。在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时,被告人程某某更是主动举报了主犯朱某某、白某某等人,并提供有效的线索,成功引导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案件,将主犯朱某某等人抓获,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态度好,从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一直积极交代犯罪事实,并且供词一直非常稳定,证明被告人程某某有认罪、悔罪的决心,希望能得到法院的宽大处理,请法院对被告人程某某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程某某是家庭经济支柱,年老体弱,涉嫌的犯罪为非暴力性,恳请法院从轻、减轻判决,让被告人早日回家工作维持家庭生计。
被告人程某某是家庭经济支柱,现因涉嫌犯罪导致整个家庭陷入困境。被告人程某某一直以来是个安分守己、遵纪守法的厚道人,中年丧偶后再婚,现尚有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此外,鉴于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为非暴力性,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年老体弱,法院从轻、减轻判决,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
鉴于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偶犯、从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好,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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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叔叔,前几天因为非法买卖木头,让查了,现在涉嫌犯罪,让公安局给起诉了,想要帮忙问一下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辩护词,辩护词主要范围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江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的一审辩护人。根据《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本辩护律师依据案件的事实真相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律师的辩护权利,为本案被告人江某,向法院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关注并考虑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察报告存在不足之处,影响我方当事人的定罪。
  在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察报告中,对采伐的蓄积采用平均地径与胸径计算,且从现场照片中发现树桩存在破损情况,由此测量得出的立木蓄积可能存在误差,即勘察报告中的10.353立方米。我方认为县森林公安局对砍伐现场蓄积的勘察结果恰巧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滥发林木罪的量刑起点即第六条,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我方认为这一勘察结论存在误差与疑点,勘察结论对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定性起到决定性作用。现请求县森林公安局对现场再次进行勘察。
  
二、本案中量刑标准变化幅度大恳请法院行使裁量权重新考虑量刑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然而陕西省高院并没有确定的具体数量标准,而是采用解释中的的标准。我方辩护人认为考虑到当事人是个农民,受教育程度底,法律意识淡薄,如果将10立方米作为量刑起点标准,对于我方当事人过于严厉,因此恳请法院行使裁量权提高认定标准,从而对我方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三、退而言之,即使江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本案中江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结果,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基本事实,应当被认定为自首。其次,本案中林角冲的村委会已经同意把树木的所有权转让给江某,江某的砍伐行为并未造成重大的社会危害。再者,江某常年在家务农,文化水平一般,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江某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恳请法院慎重审查全部证据,严格依据刑事证明标准,本着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的原则,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辩护人:XX律师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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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有罪辩护怎么写?
强奸罪辩护词中阐述强奸犯罪事实并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比如被告人犯有强奸罪,但属未遂状态,此系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害人及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恶劣影响。法院在庭审阶段,会充分考虑辩护意见,结合公诉书内容及犯罪事实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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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哥受单位所托了,为了腾出一块空地,就参与盗伐林木了,已经砍伐很多颗出来,现在被人发现了,把单位领导给供出来了,还找律师来辩护,单位滥伐林木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并和承办法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之后,发表辩护词如下:
一、本案应该确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主体应该是单位。
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里,已经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

(二)依据司法解释,排除以下情形的非单位犯罪,余下的皆为单位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之盗用单位名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本案不在其列,故应该确定为单位犯罪,以个人犯罪进行审理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
二 、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处罚标准不一样,单位犯罪的被处罚标准设定较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都针对自然人与单位不同的犯罪主体确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本案对于犯罪主体的正确认定,一方面是严格遵守法律的应然态势,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的处罚具有现实意义。
三 、 本案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有违法律的规定。
根据本案的判决情况来看,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是海南省林业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而该文书内容具有重大瑕疵:
(1)和法庭认定的其他证据既不能相互印证,却存有众多的相互矛盾之处。
(2)被告人和辩护人对于此报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严重的质疑。

(3)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样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应该出庭接受询问。
可是一审法庭却违背上述规定,没有传鉴定人出庭,是为程序上的严重过错,并且有可能产生认定事实错误的后果,
四 被告人的行为应该得到宽容和谅解。
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起初套种珍贵树木的种植方法不科学、不可行。如果坚持这样栽种,最后的结果恐怕是会造成严重的亏损甚至破产。于是,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始使用平台种植和间苗除草的办法种植,其虽然也许会伤害的一些林木,但情势所迫,犹可原谅。
五、 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1)一个屡遭破坏的、已经没有经营价值的林地,上手两位承办人由于丧失了信心,请求把其改为经济林进行种植,并且已经获得了政府批准,被告人将其改造为种植珍贵树种的林地,符合规定,此举在程序上合法。
(2)一个成功的珍贵树种林地,它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比之于一个半死不活的公益林,不知道要好上多少倍,此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是刑法范畴的应受处罚性。
六 、一审法院错误地免除了公诉机关的证明义务,将证明责任加在被告一方的判决违法。
判决书第15页第6行:“被告人陈国坚承包的林地虽曾经被砍伐,但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法证实曾被砍伐的林地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毁林地内,因此”·····判决书完全的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采纳了“调查评估报告”认定的全部事实。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机关证明犯罪的证据标准应该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2)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而不是在被告人。
七、 对污点证人的证言应该提高警惕,防止他们为了洗清自己而转嫁危机。
从本案来看,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一,即证明被告人砍伐林木的证言,主要来源于被告人雇佣的挖机司机等前期“参与毁林的人员”。据悉这些个人员一开始是被作为嫌疑人传讯的,并且侦查人员的询问方法有些问题,最后获得的证据缺乏客观性。
八 、现场勘察没有提取到一些“必有得,无法毁灭的”实物证据,使得毁林事实是否存在出现严重的质疑。
砍伐林木不是连根拔掉,就是从根部锯掉。而无论“连根拔掉”还是“根部锯掉”,那么主要证据“根”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本案的“根”在哪里?我们讲究命案侦破必须“活要见人死要见尸”,毁林案是不是也需要提取必要的证物?而现在是被毁的林木“活不见树死不见根”,甚至连“灰”都提取不到,毁林的事实是否存在,辩护人对此存在严重的质疑。
九 被告人面对“从宽处理”的缓刑结果不依不饶,花费用到北京请律师的行为是不是最好的无罪证据?
根据辩护人的经验,如果此案的被告人实施了毁坏林木的行为,这么大的面积,这么大的株数,判缓刑真是非常的便宜他了。然而本案判决以后,被告人情绪激动,托人在北京请到本律师,坚称自己被冤枉了,首先在辩护人这里形成了“自由心证”并“内心确信”被告人是无辜的,故辩护人辩护的时候并没有出现任何的心理障碍。
十 、最后结论。
鉴于此,辩护人在起草的上诉状的基础上,并综合上诉后了解到的其他情形,对本案一审判决得出以下结论:
一审法院没有把案件涉及的主要事实查明,案件各种证据相互矛盾,而这种矛盾又没有排除,出现了没有排除的合理怀疑,判决达不到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布上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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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对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不持异议。
二、犯罪事实部分,对第一次卖树所得赃款10600元,因证据不足,不宜作出认定。
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赃款应当为31100元(第二次卖树得赃款14400元、第三次16700元)。对第一次卖树10600元赃款,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仅有第二次(18年1月26日)、第三次(4月24日)、第四次(4月28日)、第五次(5月22日)供述中有记载,第一次供述中没有记录,被告妻子的证言也未提过有该笔赃款的存在,也无打款记录、某县木材老板支付10600元的证据。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三条 ,仅有供述,无其它证据印证,不足以证明有10600元赃款存在。
三、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以予以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指认犯罪现场、犯罪工具等。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过去一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村委会证明,被告人在该村过去一惯表现良好,村民对此人评价好,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此次是初犯,偶犯。
3、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从犯罪的动机上看,是因为家庭贫困,没有收入来源,为解决家庭的生计问题才产生了伐木卖钱的念头,相比较一般的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
4被告人真诚悔罪,向林业部门写了检讨书。被告人等因滥伐林木受到公安机关的调查后,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林业资源造成的破坏,主动向镇政府、县林业局联名写了检讨书。
5、被告人主动消除犯罪的危害后果,补种树苗350株。被告人滥伐林木被林业局处以责令补种林树木280株的行政处罚后,被告实际补种数量达到了350株,超出70株,被告以自己的实际行为真诚悔罪,主动消除犯罪的危害后果。
四、被告人刚过滥伐林木罪“数额巨大”的起点,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刑法第九十九条,三年以上包括本数三年,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二、从被告犯罪数额看,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为59.53立方,刚过数额巨大的起点。根据陕西省林业厅、公安厅、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量起点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为起点,刚过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
被告具有坦白的一个法定从轻情节,具有其它酌定从轻情节,没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如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辩护人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判处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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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骗了一个人的钱,而且他现在想去公安机关自首又不知道怎样才可以将自己的辩护词写好,对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的辩护词是啥,认罪认罚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吴某某的同意,本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庭前阅读起诉书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
辩护人对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认同。
根据2013年7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盗窃数额不超过6万元,不应当属于数额巨大,仅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
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案件,从涉案账户明细上看被告人仅从被害人刘荣华账户转款 元,辩护人认为起诉述指控盗窃数额 元证据不足,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案件,涉案手机发票价格为 元,但辩护人通过网上查询发现手机在京东商城售价为元, 即使在2014年3月6日该款手机的报价仅为 8元,辩护认为京东商城出具发票的数额不能真实反应手机的实际价值。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盗窃数额不超过6万元,因此应当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吴某某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另外,被告人的家庭是非常不幸,被告人因本次犯罪已经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夫妻离异,年仅4岁的儿子,由年迈的父母抚养。被告人的母亲常年遭受疾病的折磨,行动不便,父亲的身体也是每况愈下,幼小的孩子正是需要父爱和母爱的时候,我在会见被告人时,每次都潸然泪下,对自己犯下的罪行非常懊悔,多次表示出去以后,一定找一份踏实的工作,尽一切办法偿还被害人,并真正负起家庭的责任,好好的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以弥补这么多年来对老人和孩子的亏欠。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在此案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本案的犯罪原因也是因思想上一念之差,才走上犯罪这条路。所以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也很小。
结合上述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是结合本案件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认罪态度好,且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以及被告人特殊的家庭情况,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判处。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人民法院
累犯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怎么写,累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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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怎么写
一般涉及刑事犯罪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都会请律师来打官司。让律师来辩护的好处就是能够帮犯罪嫌疑人洗脱嫌疑,同时还能省去自己不少麻烦。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会用到辩护词,这是对案情的一个观点展示。那么强奸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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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涉嫌故意伤害罪,现在叔叔辈起诉到法院期间,我给叔叔找了一个律师,叔叔主动去法院认罪了,律师做辩护的时后,对于辩护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首部
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  
2、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  
3、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  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三)尾部  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我的叔叔因为别人打架被治安拘留了,阿姨叫我了解一下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认罪态度不好的辩护词有哪些,谢谢。一般情况下辩护词怎么写的啊?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许××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做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起诉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们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以及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意见无异议,对被告人的量刑作如下辩护:
一、被告人开设赌场共七八天,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中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小,建议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某某有悔过表现。被告人在归案后,通过教育能够深刻反省自己,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恨不已。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一方面是其本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更重要的是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引诱,因此具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社会原因。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许××构成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许××具有可以从轻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给予宽大处理,在量刑处罚时从轻处罚,给许××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人民法院
我朋友是公司的高管,但是前不久的时候他凭借自己的职权就给压榨其他员工,结果被员工后来起诉了,就已经开始审判了,对于滥用职权罪从犯辩护词是咋样的啊?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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