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代理。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作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对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公司租赁了一批设备。然而,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用来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于约定的工程。到案发时,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
公司觉得张某的行为不对劲,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把案子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做了很多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把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和时间节点都梳理清楚,还原了事情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
然后,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虽然张某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他一直在搞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接着,律师明确刑民边界,认为这案子本质上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设备使用的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
最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专业的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了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1.注意主观意图的证明:在涉及合同纠纷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比如设备的使用去向、资金的流转等。
2.区分刑民边界:遇到合同履行问题,要清楚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犯罪,避免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是民事纠纷,要积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及时寻求专业帮助:一旦被卷入法律纠纷,尤其是刑事指控,要尽快找专业律师介入,律师能在关键阶段提供有效的辩护。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商业活动中要遵守合同约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即使遇到纠纷,也不要慌张,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张某洗清了罪名。李鉴春律师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大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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