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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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铁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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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

民间借贷欠钱不还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并且这样的情况还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此时作为债权人,就要知道自己要怎么做才能更好的追讨债务。而要是选择向法院起诉的话,势必就要搞清楚现在法律中规定的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

1、诉讼时效应注意一般诉讼时效(三年)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具体操作方法: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的讨债事宜,可先“礼”后“兵”;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运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正确适用“诉讼期间的延长”;另辟蹊跷,实现权利请求。

二、债务追讨中应提供的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个人债务追讨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1、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已权益时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

2、起诉的法院:你应向被告(欠款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证据的收集:就你手上目前的证据来看证明力还不够.单凭汇款单不能独立证明他欠款的事实,短信中也没具体讲明数额.因此证据方面有待更全面的收集。

4、如果你胜诉,法院会依法执行,如果他没有现金还款,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当中,债务追讨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但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则适用特殊的规定。有效期的起算时间一般要看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具体的还债期限。

按照最新《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来看,现在对于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已经从之前的两年延长到了三年,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讲其实是很有帮助的。因而限制,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就会按照三年来执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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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诉讼多久
债务追讨这个事情,说起来其实就是那么回事儿,大致就下面这些步骤:首先得去起诉。等法院那边拖上七天看看能不能给你立案。如果顺利的话,就算是简单小案子大概也就三个月就能出结果了,而大点儿的案子,用的是所谓的普通程序,那就得等到半年才能搞定。不过要是真的有什么特殊情况,比如需要更多时间来调查取证啥的,那就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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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讨债诉讼时效如何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权。
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依法向人民提讼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因此丧失实体请求权。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愿意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受领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理由而反悔,或主张权利人受领履行属于不当得利。人民不予支持,权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绝。
3、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请求人民予以保护的权利时,人民对于权利人因主债权而取得的各种从权利,也不予以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履行达成新的协议或具体还款协议的,重新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为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重新确认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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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租金追讨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是什么很多人肯定不了解,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将空置的房屋进行出租,但也常常因未向承租人追索欠付的数月租金,而使租金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即失去法律的保护。下面我们来讲讲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 关于租金支付时间,生活中存在两种情况:按月/季支付和未约定何进支付。现就暂不考虑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下,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进行介绍。双方约定按月/季支付租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数月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起算。双方未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法律规定双方未约租金支付时间,则租金每一年支付一次,故追索数年租金,一般支持当事人前一年的租金。 我国法律规定,延期交付或拒绝交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也就是说租户超过1年没有交纳房屋租金,而房屋的所有人也没有向主张自己的权利,一年后即使房屋所有人要求追讨过去1年的租金,也不会支持。延付或者拒付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追讨债务有何快捷程序追讨债务有何快捷程序?追讨债务除了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还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申请先予执行,申办强制执行公证,还有提起代位追偿诉讼。债权债务明确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可以向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一、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此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发出的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提出书面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的,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但债务人在此期间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向申请强制执行。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债权债务明确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也可以向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二、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为建设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须有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提起代位追偿诉讼
我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其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有多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一般来讲,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具体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这点是很重要的。当然,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也会适用中断、中止等制度,同时法律规定最长可以是20年。
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为法律事实之一种,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民法时效制度分为两种,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本身(即实体权)仍然存在,但诉权归于消灭,当事人的请求得不到人民的支持,即所谓“丧失胜诉权”,且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国家不再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的债务成为“自然债”。这种制度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其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一)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分别规定,对买卖合同中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租赁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对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其他情况除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为3年。
(二)弄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含义。《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适时中断诉讼时效是有效手段
针对当前社会上很多债务人缺乏起码的诚信理念和合同法制观念,对所负债务的履行往往是不积极主动,甚至是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有的可以说是“依法赖债”的实际状况,以下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的角度(其他可类推),建议债权人一定要高度警惕,注意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自己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使自己本来合法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一)债权人务必对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后期限保持高度清醒的头脑,尽最大努力穷尽各种办法,在上述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将自己的债权实现到最大限度。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次日,便是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如果此后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形,债权人务必在上述起算之日后的3年内向人民提讼或申请仲裁,才能获得胜诉权,否则就会发生本文开头所出现的情形。
(二)如实在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内收回全部债权,债权人务必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对不同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方法来行使权利:
1.对有部分货币资金还款或有可折抵为货款的实物财产(下称“折款实物”),且有履行债务意愿的债务人,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3 年内的期间内尽快穷尽各种合法手段追讨债权,能要回多少就尽量要回多少资金(实物),并在收款(收取实物)的同时保存好相应的书面证据,以使自己债权的诉讼时效在每次收款(收取实物)的同时不断中断,进而不断重新开始计算新的诉讼时效期间。需特别注意的是,应务必做到使最相近的每两次收款(收取实物)之间的时间少于3年。
2.对一时无货币资金还款亦无折款实物,但有履行债务意愿且本身尚具备继续经营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3年内的期间内,尽早与债务人达成书面的债务延期履行的协议,并在该延期履行协议上约定明确的新的履行期限。在该延期履行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如感觉到在该延期履行期限内债务仍不可能履行完毕,则应注意在该协议所约定的新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继续与债务人再达成新的延期履行协议,以使诉讼时效不断中断而得以重新计算。
3.对有货币资金或有折款实物但无履行债务意愿的债务人(即恶意拖欠的债务人),或已经没有货币资金或折款实物,虽有履行债务意愿且本身已不再具备继续经营能力的债务人,则应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3年内的期间内,在事先尽量充分做好财产保全的前提下尽早直接或申请仲裁,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4.对一时没有货币资金还款或折款实物又无履行债务意愿,但尚具备继续经营能力的的债务人,债权人如能与之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话,则按上述2的方法处理;如债务人为达到拖赖债务的不法目的,债权人无法与之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话,则应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3年内的期间内,适时采取向债务人送达催收债权文书的方法,并注意做到最相近的每两次送达催收债权文书之间的时间少于3年:
(1)债权人向债务人直接送达催收债权文书,让债务人签收(债务人为自然人的,本人亲笔签字;债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
(2)在债权人向债务人直接送达书面的催收债权文书,但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采取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的方法(最好对向邮局交寄该催收债权文书邮件的过程申请进行公证),并注意在最快的时间内办理好对上述邮件送达的“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回单”,以确保债权催收文书的准确、及时送达。因为,在审判业务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仅仅向法庭提供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邮寄催收债权文书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债务人已经收到该债权催收文书的证据,则法庭视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债务人,因而不能认定债权人的这种行为是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即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债权人务必保留好“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回单”等一切有关书面证据,以备将来诉讼时提交法庭,避免因举证不充分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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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的诉讼时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务追讨的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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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要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追讨债务有何快捷程序追讨债务有何快捷程序?追讨债务除了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还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申请先予执行,申办强制执行公证,还有提起代位追偿诉讼。债权债务明确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可以向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一、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此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发出的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提出书面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的,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但债务人在此期间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向申请强制执行。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债权债务明确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也可以向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二、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为建设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须有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提起代位追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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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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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此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发出的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提出书面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的,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但债务人在此期间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向申请强制执行。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债权债务明确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也可以向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二、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为建设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须有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提起代位追偿诉讼
我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其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讨债诉讼时效要该怎样算
[律师回复] 对于讨债诉讼时效要该怎样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为分期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1、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是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还是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法律没有规定。
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期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可以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由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所以,为分期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期间的起算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权。
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依法向人民提讼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因此丧失实体请求权。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愿意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受领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理由而反悔,或主张权利人受领履行属于不当得利。人民不予支持,权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绝。
3、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请求人民予以保护的权利时,人民对于权利人因主债权而取得的各种从权利,也不予以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履行达成新的协议或具体还款协议的,重新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为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重新确认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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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怎么起诉,如何追讨债务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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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追讨赡养费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讲,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具体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这点是很重要的。当然,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也会适用中断、中止等制度,同时法律规定最长可以是20年。
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为法律事实之一种,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民法时效制度分为两种,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本身(即实体权)仍然存在,但诉权归于消灭,当事人的请求得不到人民的支持,即所谓“丧失胜诉权”,且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国家不再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的债务成为“自然债”。这种制度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其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一)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分别规定,对买卖合同中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租赁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对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其他情况除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为3年。
(二)弄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含义。《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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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诉讼时效要应该如何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讨债诉讼时效要应该如何算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为分期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1、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是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还是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法律没有规定。
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期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可以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由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所以,为分期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期间的起算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权。
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依法向人民提讼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因此丧失实体请求权。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愿意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受领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理由而反悔,或主张权利人受领履行属于不当得利。人民不予支持,权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绝。
3、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请求人民予以保护的权利时,人民对于权利人因主债权而取得的各种从权利,也不予以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履行达成新的协议或具体还款协议的,重新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为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重新确认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有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一般来讲,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具体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这点是很重要的。当然,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也会适用中断、中止等制度,同时法律规定最长可以是20年。
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为法律事实之一种,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民法时效制度分为两种,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本身(即实体权)仍然存在,但诉权归于消灭,当事人的请求得不到人民的支持,即所谓“丧失胜诉权”,且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国家不再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的债务成为“自然债”。这种制度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其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一)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分别规定,对买卖合同中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租赁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对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其他情况除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为3年。
(二)弄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含义。《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适时中断诉讼时效是有效手段
针对当前社会上很多债务人缺乏起码的诚信理念和合同法制观念,对所负债务的履行往往是不积极主动,甚至是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有的可以说是“依法赖债”的实际状况,以下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的角度(其他可类推),建议债权人一定要高度警惕,注意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自己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使自己本来合法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一)债权人务必对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后期限保持高度清醒的头脑,尽最大努力穷尽各种办法,在上述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将自己的债权实现到最大限度。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次日,便是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如果此后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形,债权人务必在上述起算之日后的3年内向人民提讼或申请仲裁,才能获得胜诉权,否则就会发生本文开头所出现的情形。
(二)如实在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内收回全部债权,债权人务必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对不同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方法来行使权利:
1.对有部分货币资金还款或有可折抵为货款的实物财产(下称“折款实物”),且有履行债务意愿的债务人,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3 年内的期间内尽快穷尽各种合法手段追讨债权,能要回多少就尽量要回多少资金(实物),并在收款(收取实物)的同时保存好相应的书面证据,以使自己债权的诉讼时效在每次收款(收取实物)的同时不断中断,进而不断重新开始计算新的诉讼时效期间。需特别注意的是,应务必做到使最相近的每两次收款(收取实物)之间的时间少于3年。
2.对一时无货币资金还款亦无折款实物,但有履行债务意愿且本身尚具备继续经营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3年内的期间内,尽早与债务人达成书面的债务延期履行的协议,并在该延期履行协议上约定明确的新的履行期限。在该延期履行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如感觉到在该延期履行期限内债务仍不可能履行完毕,则应注意在该协议所约定的新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继续与债务人再达成新的延期履行协议,以使诉讼时效不断中断而得以重新计算。
3.对有货币资金或有折款实物但无履行债务意愿的债务人(即恶意拖欠的债务人),或已经没有货币资金或折款实物,虽有履行债务意愿且本身已不再具备继续经营能力的债务人,则应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3年内的期间内,在事先尽量充分做好财产保全的前提下尽早直接或申请仲裁,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4.对一时没有货币资金还款或折款实物又无履行债务意愿,但尚具备继续经营能力的的债务人,债权人如能与之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话,则按上述2的方法处理;如债务人为达到拖赖债务的不法目的,债权人无法与之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话,则应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3年内的期间内,适时采取向债务人送达催收债权文书的方法,并注意做到最相近的每两次送达催收债权文书之间的时间少于3年:
(1)债权人向债务人直接送达催收债权文书,让债务人签收(债务人为自然人的,本人亲笔签字;债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
(2)在债权人向债务人直接送达书面的催收债权文书,但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采取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的方法(最好对向邮局交寄该催收债权文书邮件的过程申请进行公证),并注意在最快的时间内办理好对上述邮件送达的“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回单”,以确保债权催收文书的准确、及时送达。因为,在审判业务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仅仅向法庭提供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邮寄催收债权文书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债务人已经收到该债权催收文书的证据,则法庭视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债务人,因而不能认定债权人的这种行为是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即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债权人务必保留好“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回单”等一切有关书面证据,以备将来诉讼时提交法庭,避免因举证不充分而败诉。
租房合同的追讨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是什么很多人肯定不了解,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将空置的房屋进行出租,但也常常因未向承租人追索欠付的数月租金,而使租金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即失去法律的保护。下面我们来讲讲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 关于租金支付时间,生活中存在两种情况:按月/季支付和未约定何进支付。现就暂不考虑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下,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进行介绍。双方约定按月/季支付租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数月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起算。双方未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法律规定双方未约租金支付时间,则租金每一年支付一次,故追索数年租金,一般支持当事人前一年的租金。 我国法律规定,延期交付或拒绝交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也就是说租户超过1年没有交纳房屋租金,而房屋的所有人也没有向主张自己的权利,一年后即使房屋所有人要求追讨过去1年的租金,也不会支持。延付或者拒付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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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诉讼费多少钱
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当日起计算,十五日之内必须提交答辩状。然而,若被告未呈交答辩状也无需过度担忧,并不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被告在期限内未能提交答辩状,法院依然会依法依规进行审判程序,以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能获得公平且合理的审视与裁决。在债务追偿的诉讼过程中,涉案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主要涵盖了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公告费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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