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人与被抚养人这样的关系中,被抚养人是可以在抚养人遭遇到交通或工伤等事故而丧生时拿到相关的生活补偿的,那么问题来了,配偶能够作为被抚养人来领取这些费用么,下面小编我将会针对配偶是抚养人吗这一问题整理一些的相关法律信息。
一.配偶是不是被扶养人?有可能。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受害人系退休老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但享有退休金等稳定的收入来源时,其配偶也应当依法享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只不过赔偿标准要将受害人的退休收入考虑进去。除此之外,如果受害人本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具备扶养其他人的能力,即使配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那么也会因为受害人自己不具备扶养他人的能力而对配偶不具有扶养义务,导致配偶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如何判断被扶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可以按以下标准判定:被扶养人自己没有劳动能力,主要由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又没有经常性的收入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或虽有偶然性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三.在有多个扶养人或者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确定相关费用时,既考虑到保护受害人以及靠其扶养的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有两个以上的扶养义务主体时,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在一方受到人身损害时,原则上赔偿义务人只须承担赔偿一方应支付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一半,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1/2。在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扶养的被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也只是一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额,而不是受害人在伤残或者死亡前实际支出的用于扶养依法应由其扶养的人的费用总额。受害人和被扶养人居住在城镇的,适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受害人和被扶养人居住在农村的,适用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标准。
由此可见,配偶是有可能申请成为被抚养人成功的,但需要在该配偶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前提下才能在作为生活来源的另一半发生以为时申请成为被抚养人领取生活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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