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性质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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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2、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3、货权凭证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海运提单的性质是怎样的?

国际贸易涉及到的环节比较多,运输方式主要是海洋运输。卖方找好船公司后,会和其签署运输合同,并移交货物。这个时候,船公司签发提单给收货人。提单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凭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那么,海运提单的性质是怎样的?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是怎样的?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二、海运提单的流动性如何?

海运提单作为货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三、海运提单的基本分类是什么?

1、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2、不记名提单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者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综上所述,提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凭证,其代表了船公司收到货物,是一种收货凭证。同时,提单也是物权的凭证,持有提单的一方可以到仓库提货。这些就是海运提单的性质。在提单上面,会写清货物具体情况,船公司信息、提货人信息等,分类上面有记名和不记名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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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的车能改成营运性质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和出租车一样的,性质都是营运车辆。按照《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则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1、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必须是营运手续的车辆,这样才能合法获取因业务而产生的收益。如果不是拿营运手续的车辆开展业务所获取的收益即为非法收益; 2、目前国家在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还不是很全面,从而导致一些地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误解。其实租赁汽车和出租汽车的本质区别就是,在有同样营运许可的前提下,租赁汽车不允许带司机服务,而出租汽车不允许不带司机服务; 3、虽然道路交通部门对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查处力度还不够大,可是一旦抓住现行就是3万-5万的罚款。比交警的罚款要厉害的多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车辆营运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反应到该案,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 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 三,并收取了租金,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 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而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车辆营运性质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反应到该案,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 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 三,并收取了租金,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 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而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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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类型有哪些
1.按是否有批注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2.按是否已装船时签发提单分: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备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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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营运性质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反应到该案,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 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 三,并收取了租金,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 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而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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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营运性质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反应到该案,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 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 三,并收取了租金,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 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而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航空快递运输法律性质
[律师回复] 一、航空快递运输的法律性质航空快递运输实际上是航空货物运输中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因为它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发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以空运的方式运输快件,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就是航空快递运输合同。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 首先是快递企业,是以民用航空器进行货物运输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主要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专门的快递运输公司。 其次是发件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合同,要求以民用航空器运输特定快件的当事人,它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个人等,其范围十分广泛。再次是收件人,是指在快件通过航空运输的方式被送达约定地点后,提取货物的当事人。收件人可以是发件人,也可以是发件人之外的 第三人。在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中,快递企业与发件人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合同本身就是这两方协商签订的,而收件人则是根据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而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所以,在这种意义上,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也是一种涉及 第三人的合同。在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中,快递企业的基本权利是收取运费,基本义务则是把快件以合理的时间从始发地点运输到目的地点;发件人的基本权利是要求快递企业提供运输义务,基本义务是支付运输费用;收件人的基本权利是提取货物,基本义务是支付相关的运输费用。 二、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从法律特征上看,有以下几点: 第一,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标的是使用民用航空器运输快件这样一种服务性的行为,所以,航空快递运输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航空快递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并且其义务有对应性,这体现了它的双务性。同时,发件人需为其得到的运输服务支付报酬,这体现了它的有偿性。第三,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中包含有大量格式条款,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一方面,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条款基本上都是由快递企业一方预先制定、反复适用的,另一方面,国家对这些条款要加以审核,既要保护作为承运人的航空运输企业的利益,又要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体现了国家对航空运输合同的监管、控制。 第四,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中的收件人,往往是发件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此时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第五,航空快递运输合同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第六,航空快递运输合同具有体现国际惯例的特点。
如何认定汽车营运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反应到该案,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 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 三,并收取了租金,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 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而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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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和航空提单区别是什么?
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2、空运提单(Air way bill)是指承运货物的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并接受托运人空运要求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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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车辆营运性质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反应到该案,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 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 三,并收取了租金,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 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而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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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营运性质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反应到该案,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 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 三,并收取了租金,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 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而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如何认定车辆营运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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