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生效的欠条的条件和使用意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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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欠条具有法律效力,还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律生效的欠条的条件和使用意义是什么?

人们在平时的生活上,人与人之间产生金钱、物品往来是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一,那么欠条就是常用的信用工具之一。但人们是否对欠条的概念、用途、生效等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素都懂得呢?通过这篇文章,让大家了解下法律生效的欠条是个什么概念和样子,有什么好处和用处。

欠条,是债务人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是2年,已标注清偿欠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标注的清偿日期之日起算,没有标注清偿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适用情况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

3、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比如一张简单的欠条,只要写明债权人姓名,欠款金额(要有大小写),欠款时间,最后是欠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欠条的日期就可以了,就是有效的欠条。例如:今欠到张某某购化肥一包,共计人民币一百二十(120.00)元整。 年 月 日。以可以在欠条中约定清偿欠款的期限和违约的责任。

小编给大家提出一点建议,为了在欠条 使用中不产生比必要的麻烦。首先是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关注到2年的诉讼有效期,所以为了保留和确认欠条生效日期的准确性,在欠条的落款上要清晰明确,索要或者归还欠款或者物品时,要保留痕迹,比如收条、录音、录像、微信、短信、qq聊天记录等等。第二是最好在欠条上备注还款的计划,比如到那个日期、相应的还款额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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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怎样才能使合同生效?
[律师回复]
一、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二、怎样才能使合同生效但是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据此,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订立合同。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换言之,当事人并不必须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任意性规定。强行性法律规定的标志是一般冠以“不得”、“必须”等词语,而任意性规范则用“可以”等词语表示。另外,合同不违反法律,还指合同的内容,即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合法。如果合同内容的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无效,那么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不影响有效条款的效力。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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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法律定义,要约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庆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对于要约应否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法有截然不同的要求。有些学者主张,受要约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这显然加重了要约人受要约拘束的风险;相反,若限定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则又限制了要约人择优选择受要约的人范围。因此我国合同立法应借鉴《公约》界定受要约人的条件。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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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权含义是什么,行使条件是什么?
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1、时间条件: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2、范围条件: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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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以合同履行义务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否能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以合同履行义务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否可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根据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本案中,买方在合同签订后,迟迟不付款,造成合同无法生效,可以视为合同已生效。那么。以合同履行义务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完全可以的。
三、《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规定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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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撤销权行使后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一、合同法上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是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有三种处分形式: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及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法人财产的完整与安全,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股东投资的安全与价值,而且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保障与安全,《合同法》设置撤销权制度的出发点正在于此。因此,对于企业借分立等形式转移财产、留空壳公司应付债权人,或用假交易将财产转移给关联企业等典型的逃避债务的现象,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或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以低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价70%转让财产等情形可认定为损害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以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购买他人财产,可认定为以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债权人可以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身份关系上的行为,因与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关,不得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害及债权”是指债务人处理财产的行为,降低了其偿债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不能得到清偿或不能完全得到清偿的危险。
2、主观要件
(1)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偿行为,只要求其具备前述客观条件即可,而不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恶意。
(2)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须以债务人、第三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恶意作为撤销权的必要条件。债务人恶意的认定。只要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造成其客观上无资力或可能无资力,就认定为其有恶意。第三人恶意的认定。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
二、撤销权行使后有什么效力判决撤销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应该和其他债权人共同平等受偿。
合同义务转让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负责,叫做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义务的转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的存在。 2、被移转的合同义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权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二、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其中合同义务转让又可以分为两种: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 1、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2、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 (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为不要式行为,不以特定方式为必要。只要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即可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时,可证明债权人已经同意由该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承担合同即应有效。而原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对其并无不利,所以一般不会予以反对。即使反对,因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也愿意接受,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但在有偿的债务承担中,因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或者消灭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则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利益。例如原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交付某种货物的债务,第三人另以同种类货物代其履行,即可能造成原债务人的货物积压;原债务人事后向第三人履行可能较向债权人履行更为不利等。在这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该第三人提出异议,并可对抗该第三人对自己的求偿请求权。在实务上,处理时应使该第三人就债务承担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债务承担的影响。 (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债务承担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例如,第三人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人,债务承担不得有违法原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无瑕疵等等。债务承担合同有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果,债务人仍应负担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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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是什么?
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是保障合同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履行。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能够独立以诉讼请求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选择诉讼对于维权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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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1、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2、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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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
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知识总结: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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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欠条才能使借条无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当我们书写的欠条、借条、合同等等协议型的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时才会对我们的自身利益起到保护作用。那么怎样写欠条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呢? 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件,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几个事项: 第 一、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该盖上单位公章。 第 二、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大写字体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第 三、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也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第 四、一式两份。欠条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合同生效有哪些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因合同的性质不同,生效的条件也不同。一般有下列三种情况: ( 1)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的各个要件不存在理疵,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合法主体,没有虚假主体(如未经过工商登记的组织、被撤销的组织)情况;订立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没有强迫表示的情况;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没有虚假表示情况(如谎称有外贸经营权、谎称自己对某件财产有所有权);合同采取了法定或约定形式;合同中所涉及的经济交易是合法的,生产流通的财产是国家允许的。如果合同不具备前述所有的条件,则合同存在订立的瑕疵,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 2)依法律规定,合同在成立之后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一些如房产转让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 ( 3)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如合同经过公证、见证、或鉴证后生效等。 二、合同生效的效力有哪些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对内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这一效力表现,称为合同的对外效力。合同一旦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3、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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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如何写才能使借条不生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当我们书写的欠条、借条、合同等等协议型的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时才会对我们的自身利益起到保护作用。那么怎样写欠条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呢? 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4、一式两份。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实际履行的使用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实际履行的使用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实际履行责任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因而不适用实际履行。针对不适当履行而采取的修理、重作、更换的补救措施,由于《合同法》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与这些补救方式区别开来,因此可适用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和第110规定,适用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拒绝履行和部分履行。
2、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方式。如果非违约方认为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在违约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约目的,实际履约如具有现实的需要,则可以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但是,若采取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如果非违约方决定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措施,则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如果在违约方违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不得再提出此种要求。
3、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然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实际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实际履行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公告送达的定义和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术语,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
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2、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
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采取了《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
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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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借款生效条件的借款保证协议的生效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2000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胡波、宋文、薛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胡波由被告宋文、薛新担保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0年,即自200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约定分240期还清;借款年利率为5.58%,每月20日付款一次,每次付692.41元;双方还就违约责任作了约定,逾期累计超过三次或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原告)可以要求乙方(借款人)或丙方(保证人)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息;合同还约定了生效的条件,自各方签字、盖章,并办妥公证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为被告胡波足额发放了贷款,但原告至今未对该合同办理公证,被告胡波也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在合同履行中,被告胡波开始尚能按约定支付原告本息,但自2003年12月21日不再履行合同,截至2006年12月29日已欠原告本金90400.94元,利息15086.76元。庭审中,当事人就借款及保证合同是否生效等产生争议。  [审判]  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虽然附加了生效的条件,但借贷双方以合同履行行为变更了该约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胡波与张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贷款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贷,应为胡波、张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宋文、薛新签订的保证合同,同样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即须办理公证后才生效。但该合同至今未办理公证,且未办理公证的责任在原告,所附生效的条件至今未成就,故该保证合同至今未生效。故原告主张被告宋文、薛新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九十四条
第二项、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桓台县支行与被告胡波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胡波、张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桓台县支行借款本金90400.94元,利息15086.76元(自2003年12月21日至2006年12月29日止,此后所发生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桓台县支行对被告宋文、薛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0元,财产保全费1047元,由被告胡波、张负担。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约定有保证条款的借款合同中所附生效条件,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其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其形式表现为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这种一致,不仅体现在充分发硬当事人一致意思表示的合同条款中,当事人通过特定的行为,仍可就合同事项达成一致。如,《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同时约定合同须经公证方能生效。在公证之前,该合同对双方是没有约束力的,银行可以不履行放贷义务。但银行在未办理公证之前,即签订合同的当日就为胡某发放了足额贷款,表明了银行对该条款放弃的意思表示。而借款人在明知合同未经公证的情况下,接受银行发放的贷款,同样表明了其也愿意不受公证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由此,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足以表明,双方一致同意取消原先约定的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条件——公证条款。借款合同实际履行的状态反映的当事人对变更原合同条款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既不需要公证,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借款合同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胡波自2003年12月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该行为表明被告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的主张,要旨在于提前收回贷款,虽然表达不准确,但其解除合同、收回所欠借款本息的主张是明确,并无不当。  其
二,关于保证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方式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一般作为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但其作为合同具有的意志,并不完全依从与主合同。保证合同的主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而债务人并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的行为可以影响到保证合同,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保证人要代为履行。但保证合同并不受债务人意志的左右,即使债务人在事后不同意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保证人仍负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体现在同一份书面合同上,保证合同关系体现为借款合同中附加约定的保证条款。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关于附加生效条件——公证条款,同样对保证人、被保证人(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本案保证合同须经公证方才生效。但该合同至今未办理公证,且未办理公证的责任在原告,所附生效的条件至今未成就,该保证合同未生效。  虽然,保证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借款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必然生效。借款合同中,当事人通过特定的行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撤销了所约定的附加生效条件。但此项合同变更是基于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并不表明保证人同意如此去变更合同约定,对保证呢个人不具有约束力。银行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仍然应当按照原先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公证。在位经公证的情况下,该保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银行也就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有哪些,合同生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因合同的性质不同,生效的条件也不同。一般有下列三种情况: ( 1)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的各个要件不存在理疵,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合法主体,没有虚假主体(如未经过工商登记的组织、被撤销的组织)情况;订立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没有强迫表示的情况;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没有虚假表示情况(如谎称有外贸经营权、谎称自己对某件财产有所有权);合同采取了法定或约定形式;合同中所涉及的经济交易是合法的,生产流通的财产是国家允许的。如果合同不具备前述所有的条件,则合同存在订立的瑕疵,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 2)依法律规定,合同在成立之后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一些如房产转让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 ( 3)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如合同经过公证、见证、或鉴证后生效等。 二、合同生效的效力有哪些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对内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这一效力表现,称为合同的对外效力。合同一旦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3、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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