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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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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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汽车种类按性质可以分为强制保险与商业险,车险种类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还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第叁者责任险(叁者险、汽车损失险(车损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汽车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现在人们买车常常都会购买车辆保险,但是车辆保险种类不同,用途也不同,那么车辆保险到底分为哪几种保险,又有哪几种用途了,下面就由律图小编来为您解答汽车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希望能够为您带来一定的帮助和疑惑。

我国广泛开展的一项险种,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汽车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车辆保险具体可分商业险和交强险。商业险又包括车辆主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

商业险主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损失险承保被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全车盗抢险系指

(一)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三种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可以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系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导致您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发动机进水险、无过失责任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等多种险种。

根据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知道汽车保险的种类有哪些?一般分为商业险和交强险,商业险一般是车身受损,车辆硬件软件受损害的保险,而交强险一般是交通安全相关的保险,所以两者用途不同,性质不同,商业险下面还分为好几个不同种类的保险,用途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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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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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有哪些种类?
1、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2、车辆损失险;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4、不计免赔特约险;5、车上人员责任险;6、玻璃单独破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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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新手司机刚买了新车,现在要上保险,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汽车保险的种类,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汽车种类按性质可以分为强制保险与商业险,车险种类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还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
基本险包括第叁者责任险(叁者险)、汽车损失险(车损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步骤/方法 险种之
一:车辆损失险(主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您爱惜自己的车就要买。
险种之
二:第三者责任险(主险)
属强制性保险,车年审时需要。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以现在的赔付标准,建议最少买10万元,最好买20万元或50万元,特别是新手或中意飞车的朋友及工作压力大精神不易集中的朋友,又因五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价钱相差不大,总之这个险种买大的自己安心。
险种之
三:盗抢险(附加险)
险种之
四:车上座位责任险(附加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建议买。建议单独考虑人寿保险的产品,保障范围和保险费一般都更低更好。如果你的车经常有朋友坐,那你也可以考虑买一点,不过不用买太多,保障额度在一万元至两万元/座就够了。
险种之
五: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险)
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而如是其他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有赔,所以如系国产车,玻璃亦不贵,想省钱的可不买。
险种之
六:自燃险(附加险)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是新车建议不买,三年以上的车建议考虑。
险种之
七:划痕险(附加险)
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剐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一般新车、新手买。
险种之
八:不计免赔率(附加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20%),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险种之
九:不计免赔额(附加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不计免赔率—附加险几乎是个必保的好险种,建议加上。特别是新手,加上了会有用的,尤其在你碰到大的事故损失时,这个险种可以大大减少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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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有哪些险种类型?
汽车保险分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掉落责任险,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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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有哪些种类?定金有什么种类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定金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基本形式,所谓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定金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它是在没有
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所采取的保证合同履行的办法。
二、定金有什么作用定金的作用从法律规定看有三个:

一,担保作用。这是定金制度的基本作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可以促使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合同,避免由于不履行合同而遭受定金制裁,从而体现其所具备的担保作用。

二,证明作用。定金一般是在合同成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之前支付,而不是在合同履行之后支付的,所以,定金的给付和收取的事实,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三,预先给付作用。合同按期履行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是支付价款的一方,那么交付的定金可以抵作部分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定金虽然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但定金本身并不是预付款。预付款尽管也是在合同成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之前交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但作为预付款来讲,交付预付款的当事人是预先履行债务,不属于担保措施,或者说,不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其后果而言,定金具有违约处罚的性质,而预付款没有这种性质。
三、定金的种类有哪些定金是一种古老的债的担保形式,传统民法中的定金担保,以其目的和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五类:

一,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设立的定金。可以解释为,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加倍偿还定金。

二,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在当事人有此约定时,合同非因定金的交付不发生效力。第
三,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证明的定金。这种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

四,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反合同的赔偿的定金。就是说,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这种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间接强制债务履行的效力。违约金通常兼具有证约定金的作用。

五,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自由解除合同的定金,就是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定金的性质,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有期徒刑有哪些种类,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期徒刑有哪些种类 有期徒刑,是人民判决的、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押送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是刑法五种主刑中较重的一种。 有期徒刑有三种情况: 1、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2、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3、由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刑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强迫接受劳动改造。 哪些情况有期徒刑罪犯应该减刑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于有期徒刑的情况具体可以分为三种,各位可以适当的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当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也是有机会获得减刑的,但此时也是要先满足规定的减刑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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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一般包括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盗抢险等。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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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及分类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国有土地外,还有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四、出让土地使用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但协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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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生,我想要了解一下关于新刑事证据种类包括那些的新种类,希望能找到有关的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受害情况;
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
1、供述;
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一定的主体陈述;
2、各自的内容范围;
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概念应该注意理解。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如果虽然是某些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但是由于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所以其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仍然不能称为鉴定意见。另外,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因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相同,鉴定人和证人都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
四、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理解。
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对本次犯罪过程或者本次事件的录音、录像资料。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六、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七、在我国,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都属于实物证据。尤其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由于我们一贯认为,我国的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能够做到客观、公正。所以我国的证据学理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因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八、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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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一般包括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盗抢险等。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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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朋友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现在要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种类是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合同的解除有三种类型。
①双方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单方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单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共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规定的其了情形。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定解除 ,发生不可抗力一主与非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享有。因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迮履行、其他情形下 定解除权,仅由非违约方单方享有。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能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到对方是 。合同的解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解除权人只要将解除和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不以对方同意为生效要件。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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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开车的时候不顾前面的车超速追尾了,导致了交警抓到了他,行政处罚程序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主要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及申诫罚。
  
一、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二、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四、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我最近遇见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种类的问题,你们可以帮我一下吗?最好可以引用相关的的法律,谢谢啦
[律师回复] 根据标准的不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可做不同的分类:   1.按照解除合同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过错性单方解除和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由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一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它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的劳动者辞职和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引起的用人单位的辞退。当然,这里的过错,不同于民法对过错的规定,它只限于非常严重并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而那些轻微的过错不包括在内。因此,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由立法来规定。此时,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在无过错一方。   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或者轻微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避免或减少解除劳动合同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立法要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向对方当事人预告。尤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立法不仅对用人单位辞退的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且还要求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   2.按照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称辞退或者解雇。对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立法所规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就辞职而言,立法一般只规定了即时辞职的条件,而对预告辞职的条件则不加规定。申言之,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预告辞职,但即时辞职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辞退而一言,各国的劳动立法都予以严格的规定,即要求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辞退劳动者。这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原则。   3.按照单方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   单方预告解除是指经过预先的通知对方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预先的通知,并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即时解除是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没有履行相应的保护劳动者的义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对劳动者的解除权进行倾斜保护,规定劳动者在按照法定的方式通知后,可以立即解除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主体和解除的原因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种类,对于纠正劳动关系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理解单方解除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合理规范劳动合同单方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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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保险种类有哪些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第三者责任险。3、车辆损失险。4、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5、玻璃单独破碎险。6、自燃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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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个亲戚现在在安监部门工作,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想了解一下安监行政处罚种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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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类型和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的定义和种类有哪些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刑事辩护的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一)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二)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表现,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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