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原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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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了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而个人则是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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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有公民在买车的时候肯定就会具体的了解到关于车船税的相关概念,一般在办理牌照的时候就需要交纳车船税的,完成了车船税的缴纳以后肯定工作人员是会给下发相关的完税凭证的,而且自己到时候拿到手中的本来就是车船税的原件。如果以前从来都没有听说过车船税,那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来认识一下,车船税原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车船税原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是根据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奈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车船税税款凭证。

办理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二、车船税怎么交

(一)缴费方法:

1、POS机自助缴税凡持有“银联”标志银行卡(含所有商业银行)的纳税人,可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地税局车船税征收服务厅等地点使用POS机进行自助缴税;

2、委托银行代扣缴税。凡在中国银行网点开立账户的纳税人,可与中国银行签订协议,由中国银行按期代扣车船税收;

3、持现金缴税。为提高办事效率,建议各位车主使用上述两种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收。若确需持现金缴税的,可到当地地税局车船税征收服务厅缴纳。

(二)注意事项:

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至12月31日。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纳税人可在机动车年审当月进行申报纳税,也可在纳税年度内提前申报纳税。而车辆基本资料登记发生变更的;需核定或调整车辆营运税收的;申请车辆减免税的;逾期未缴纳车船税的;逾期未缴纳车船营运税收的纳税人则必须先到所属县(区)车船税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再作缴纳。

三、车船税的缴纳要带什么资料?

在《车船税法》中就明确的告诉了购置车辆后新车主证明和资料。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四)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五)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所以在这里小编就不具体的给大家提供车船税原件的样本了。具体的给大家介绍了一下获得车船税原件的办理办法和携带的资料,在申报车船税的时候,必须要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出厂合格证,如果车船税已经交纳完毕的话,还要出具当年完税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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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是什么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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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你好,我朋友出国去了,他让我帮他缴纳车船税,我想了解一下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 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第四条 保险机构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工作,应免费为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
第二章编辑
税务管理
第六条 保险机构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可直接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还要到该分局再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后,方可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七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将“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税金分别核算和管理,设立代收代缴税款专用科目。要根据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设置代收代缴税款帐簿,逐笔记录代收税款。不得用“交强险”保费代替车船税,也不得将代收的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
第八条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机动车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各级保险机构代收的机动车车船税,要按各省级保险机构规定的保费上划时限上划省级保险机构,由省级保险机构集中缴纳税款。
第十条 省级保险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申报期,应当自次月1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集中代收代缴的税款转入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专户,并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分县(市、区)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电子版,表样同附件);省地方税务局在收到代收代缴的税款后向省级保险机构开具收款收据,作为保险公司的记帐凭证。
第十一条 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分县(市、区)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按月向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下划税款,并负责监督其将税款及时足额交入国库。
第十二条 省级保险机构应按季填制“代收代缴税款结报单”和“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据”,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代收税款手续费。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山西省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对手续费进行管理和核算,认真审核各省级保险机构出具的票据和实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金额,确保以实际代收税款金额的2%,按季向各省级保险机构支付当期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并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涉税凭证和帐簿。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要建立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第三章编辑
税款征收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车辆号牌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七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码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免税证明号码和出具该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对“交强险”信息平台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实现联网的地区,经省地方税务局和山西保监局同意后,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车辆和出具免税证明的车辆,可不录入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也不需保留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特种车辆的车船税时,除《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特种车型一,特种车型四及特种车型二中的牵引车,按载货车适用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外,其余的特种车型一律按《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规定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作业车适用税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第二十四条 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车型对应的税额标准×辆数(载客汽车)或整备质量(载货汽车)×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费专用发票和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对保费专用发票的完税信息应填在附注栏内。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和保费专用发票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在办理完税凭证时,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和专用发票,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和保费专用发票上注明quot;完税凭证已开具quot;字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专用发票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将拒缴车辆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可向主管该保险机构的地方税务机关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对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或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缴纳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辆,因车辆改装而使当年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补征或退还税款。
第二十九条 对于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信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条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第四章编辑
税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地方税务局要与山西保监局和各省级保险机构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换机制,定期互换投保车辆、代收代缴车船税和车船税政策变动等情况的信息。省地方税务局与山西保监局每年至少要对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对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予以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必须依法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五章编辑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代收代缴义务人和地方税务机关有违反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应的处罚种类、标准、幅度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编辑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你好,我新购置了一辆小车,可是我听说买汽车要交车船税,请问如何交车船税,去哪里交车船税?
[律师回复] 一种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所在地。由保险机 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因此,纳税 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应当一并缴纳车船税;如果已经自行申报缴纳了车船税,应当提供机动车的完税证明。
  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车船税完税情况实施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车船税是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对于2012年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2012年是车船税法实施的第一年,请纳税人在办理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手续时,要按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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