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执行难题
吴天成自2020年开始在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主要服务苏州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客户,工作方式侧重诉讼。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业务范围覆盖民事诉讼、商事诉讼、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多个领域。
破解执行僵局
在卢某与某公司及股东张某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作为被告某公司及股东张某的代理人,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
认定股东责任
在某有限公司诉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作为肖某的代理人,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肖某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用于工商登记的行为,已足以在法律上构成其同意认缴并接受股东身份约束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