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很常见。有时候,债务人可能会做出一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让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实现。比如债务人明明欠着钱,却无偿把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别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会很苦恼,自己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这就涉及到债权保全撤销权的问题了,到底在哪些情况债权保全撤销权能成立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债务,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比如,甲欠乙一笔钱,甲将自己名下唯一的房产无偿赠送给了丙。这一行为导致甲的财产减少,很可能使得乙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一般来说,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债权保全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现有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那么债权人就不能基于该行为行使撤销权。例如,张三在向李四借款之前就已经把自己的车辆卖给了王五,之后张三才向李四借钱,这种情况下李四就不能以张三卖车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因为该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与李四的债权没有直接关联。
三、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无偿行为,只需要债务人有恶意即可。比如前面提到的甲无偿赠送房产给丙,只要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乙的债权,乙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都必须有恶意。例如,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丙,并且丙也知道甲有债务在身,这种低价转让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乙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四、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只有当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且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比如,赵六欠孙七的钱约定年底偿还,到了年底赵六没有还钱,还把自己的存款转给了他人,导致孙七的债权无法实现,这时孙七就可以考虑行使撤销权。
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上述符合债权保全撤销权成立的情况,可以先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其停止有害行为,恢复财产原状。协商不成的话,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财产转让合同、转账记录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保全撤销权成立后,后续还可能面临一些问题,比如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撤销权行使后财产如何处理,第三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等。这些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法律纠纷。遇到这些难题,不妨到律图咨询专业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合法的执业资质,可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你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让你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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